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泉州社團聯會會長 葉建明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表示,針對「港獨」組織「香港民族黨」,香港警方正考慮按《社團條例》禁止其繼續運作。這是香港回歸以來,當局首次引用相關條例。李家超回應媒體表示,「國家清楚表明,任何破壞國家主權及分裂國家的行為都是『紅線』,不能觸碰」。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也表示,香港與國家的利益緊密相連,若有人觸及國家主權的「紅線」,她和特區政府都不能容忍。
莫以自由作開脫
「香港民族黨」從成立之日開始,就宣揚「港獨」。其黨綱包括「建立獨立和自由的香港共和國」、「廢除未經港人授權的基本法」等等。其宣稱最終目標是「建立獨立自主的香港共和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土地上,公然成立宣揚「香港獨立」的「港獨」組織,不僅是一種嚴重違法行為,而且突破了「一國兩制」的底線,必須通過法律嚴厲打擊,予以取締。
取締這樣一個「港獨」組織是有法律依據的。組建「港獨」組織,違反國家憲法,違反香港基本法,也違反香港本地法律。此次警方正是考慮按《社團條例》來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社團條例》151章第8條「禁止社團的運作」明確提出: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而第2條「釋義」表示:「公共安全」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各詞的釋義,與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所作的釋義相同。「國家安全」則指保衛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完整及獨立自主。
某些反對派人士以香港有「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為「香港民族黨」開脫,罔顧事實,令人遺憾。在任何國家,「言論自由」、「結社自由」都是有限度的,香港亦然。「香港民族黨」的所作所為絕不能以「言論自由」、「結社自由」來搪塞,在關係國家安全、統一的大是大非問題上,法律的底線是很明確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16條「意見和發表的自由」提出: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權利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但此種限制以經法律規定,且為下列各項所必要者為限──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或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而第18條「結社的自由」提出:人人有自由結社之權利……除依法律之規定,且為民主社會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公共秩序、維持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外,不得限制此種權利之行使。
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引用意大利的一宗案例說,在意大利,有人因嘗試重組法西斯黨,而被意大利政府監禁,其政黨亦被取締。該名人士隨後以《國際人權公約》告到歐洲人權法庭,但意大利政府最終獲勝訴,原因是該政黨主張推翻意大利政治體制,因而會危及在這政治體制下之人民享有的權利和自由。湯家驊解釋,若這案例的原則適用於特區,則《國際人權公約》不會不容許法例合理地禁止任何倡議推翻「一國兩制」的政黨。
須查清背後政治力量
有反對派人士聲稱,「香港民族黨」只有少數人參與,「不明白何以危害國家安全」。這是很幼稚的看法。「香港民族黨」並不是關門自說自話。雖然政府沒有批准香港民族黨註冊,這個非法組織依然在香港活躍。據媒體報道,自2016年開始,該組織就打起青年學生的主意,其召集人陳浩天到中學派發「港獨」小冊子,向中學生宣揚「港獨」。他毫不隱晦地稱,香港中學生是「香港獨立」不可或缺的力量,已經有超過80所中學的中學生與民族黨聯絡,讓他協助這些中學設立本土關注組。這樣的行動難道還不夠觸目驚心?向涉世未深的中學生宣揚「港獨」理念,鼓動在中學設立「港獨」非法組織,這樣的組織還是「無害」嗎?這還是言論自由、結社自由的範疇嗎?
一直以來,香港社會上一些人對國家安全定義模糊、觀念薄弱,甚至以為只有軍事防衛才是國家安全,對國家主權的概念含混。事實上,「港獨」就是挑戰國家主權安全,破壞「一國兩制」,並且在社會造成分化和挑動對立,走向激進和暴力,危害香港繁榮穩定。因此,不僅需要大力反對「港獨」行徑,更需要取締「港獨」非法社團。特區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既是履行了特區應有的憲制責任,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同時也保障「一國兩制」順利實施,符合國家利益和特區市民的福祉。
自2014年「佔中」發生後,香港社會對激進勢力有了警覺,特別是對「港獨」的危害有了進一步的認識,反「港獨」成為共識。香港高等法院裁定取消有「港獨」傾向議員的資格,香港終審法院駁回辱國「港獨」分子終極上訴申請,並通過法院判詞為香港社會釐清自由的邊界。這對於「港獨」之風起到了震懾作用。如今,政府依法取締「港獨」組織絕不能手軟。而且,不僅應依法取締「港獨黨」,還要依法查清其背後政治力量和資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