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 柯創盛
香港作為國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實行「一國兩制」,有政治和法律責任維護國家的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一切鼓吹國家分裂的主張和行為,均無異於衝擊「一國兩制」,背離「一國兩制」與基本法;而一些鼓吹「港獨」的政客和團體,在香港的政治體制和法律框架下,同樣沒有任何生存空間和發展前途,不但不可能擠進本港的政治架構之內,甚至不能夠合法地公開運作。近日,「獨派」組織「香港民族黨」被禁止運作,無非也是依法辦事,更是「一國兩制」全面準確實踐的體現。
依據《社團條例》第8條,如「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而根據《社團條例》第20條,「任何人如屬非法社團的成員,或以非法社團成員身份行事,或參加非法社團的集會,或向非法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或為非法社團的目的而付款或給予援助,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如屬首次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罰款20000元及監禁12個月;如屬第二次或其後就該項罪行被定罪,可處罰款50000元及監禁2年」。
從《社團條例》可見,基於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港府是有權禁止相關社團運作的,這亦是一條既定法例,絕非針對任何一個近年的單一政黨。「香港民族黨」鼓吹「港獨」,嚴重損害國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嚴重抵觸了「一國兩制」、基本法和《社團條例》,被禁止運作可謂理所當然,更與限制言論自由完全沾不上邊。畢竟言論自由和結社自由絕非沒有任何限制,難道自由可成為違法的理由嗎?如結社自由沒有任何約束,又何須制訂《社團條例》?難道特區政府應有法不依,任由法治敗壞,自廢《社團條例》的功能?
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反對「港獨」的議題上,中央政府、特區政府、建制派和市民沒有退讓妥協的餘地,必須堅決反對和抵制。然而,筆者留意到部分反對派人士,竟對「香港民族黨」採取聲援與妥協的態度,與「港獨」分子沆瀣一氣,猶如站在「一國兩制」破壞者的一邊,這還算是擁護基本法嗎?反對派是否忘記基本法第104條的要求和誓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