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林鄭月娥上任後不時赴內地探訪在當地工作的港人,她曾承諾向中央爭取更多便利港人在內地學習、就業、生活等措施,昨日國務院宣布取消港澳台人士在內地就業須申請許可證的規定。 資料圖片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莊海源、林駿強報道:國務院昨日公布取消11項行政許可,當中包括台港澳人士在內地就業許可審批;另有6項依據有關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民建聯、經民聯和多位社會各界人士歡迎有關措施。民建聯指出,取消港澳台人士在內地的就業許可的措施令香港人可以如內地居民般自由選擇職業,亦可避免令內地企業因手續繁複而拒絕招聘香港人。
年來已公布三批便利措施
國家主席習近平去年7月出席香港回歸20周年大會暨特區第五屆政府就職典禮上發表講話,表示中央有關部門將積極研究,便利港人在內地學習、就業、生活的具體措施。1年來,中央分別在去年8月、12月和昨日公布了三批便利香港人在內地學習、就業及居住的措施,包括讓港人在內地使用回鄉證購買或領取高鐵車票,讓港人在內地居住的小朋友更加方便入讀內地的公營學校,取消現時台港澳在內地就業的行政許可申請審批。
按內地於2005年發布的《關於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的通知》,要求用人單位需建立勞動用工備案制度,規定境外(包括台港澳)人士在中國工作,實行就業許可制度,任何單位或個人聘用境外(包括台港澳)人士在內地工作,均要辦理就業證等相關手續。
將出台配套政策措施
翻查特區政府駐京辦的網站就有相關介紹:內地機構聘用台港澳人士在內地工作3個月或以上,須辦理就業證。根據《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內地用人單位為香港居民申請辦理就業證,應當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交申請材料,主要包括體檢證明原件、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及勞動合同等。若用人單位未為香港居民辦理就業證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處以1000元人民幣罰款,用人單位與香港居民的勞動合同關係無效,雙方的權利義務無法得到相關法律法規的保護。
根據國務院昨日的公布,在取消相關審批後,內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日後須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包括在台港澳人士就業服務、社會保障、失業登記、勞動權益保護等方面,盡快出台配套政策措施。
民建聯:可引港人到內地發展
民建聯非常歡迎和感謝中央政府對香港市民福祉的關心,相信可以吸引更多香港人到內地尋找更大和更佳的發展機會。民建聯一直向內地爭取推出更多便利香港市民的措施,包括落實國民待遇的安排。期望中央政府能盡快針對香港市民的訴求,在生活、就業、教育、創業、醫療和養老等方面,推出更多便利措施,讓更多香港市民受惠。
經民聯盧偉國稱,國務院宣布取消台港澳人士就業證,將帶來港澳人士在內地就業很大的方便,也有利於共同建設粵港澳大灣區。他期待將有更多便利港澳人士在粵港澳大灣區工作、生活、就學、投資、創業的政策和措施相繼出台。
陳勇:反映中央對港十分關愛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新界社團聯會理事長陳勇形容,國務院的最新安排對於香港十分關愛;他說取消許可證的做法,不僅令香港人在中國有「自己人」的感覺,更有利港人往粵港澳大灣區發展,特別是年輕人及專業人士;他認為這是好的開始,相信中央惠港措施陸續有來。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前立法會議員吳亮星形容,國務院宣布港澳台人士在內地就業毋須許可證的安排,是一件大好事,此舉反映內地愈來愈開放,並不斷推出實惠政策;他認為有關安排可以為香港人帶來無限的機遇,包括惠及年輕人;他指出,此舉猶如「中門大開」,在內地就業、發展的機會頓時多出「百倍、千倍,甚至萬倍」,遍及各行各業。
葛珮帆指助灣區交往更緊密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同樣對國務院的安排表示歡迎;她說國家近年發展一日千里,引起不少香港市民北上工作及生活的意欲;然而,基於過去歷史及制度的原因,令港人在現階段仍未可於內地享有全面的國民待遇,港人於內地工作及生活受到不少掣肘,不利於港人進一步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工聯:推動灣區成經濟引擎
葛珮帆續說,現時中央政府推出便利港人在內地工作的措施,不僅能使大灣區內各地人民的交往更為緊密,更有助加快區域經濟、文化及社會等方面的融合,並增加港人尤其是青年人的國民身份認同感;她稱若果港人能把握粵港澳大灣區發展這不可多得的機遇,就業、創業及安居方面的空間就將更廣闊。
工聯會亦歡迎及支持國務院「取消港澳台在內地就業許可」的安排。該會指出,工聯會的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及全國政協委員在過去數年,一直向國家提出取消港人在內地就業許可的行政規定,昨日公布的措施正正是聽取意見,同時推動香港融入國家發展大局的舉措,有利港人進入內地發展事業和就業,得到與國民相同的待遇和保障。相信國家將會對港人享有國民待遇的安排日益推進,大大促進大灣區成為中國「經濟改革開放第二波」推動力,使之成為國家經濟的引擎,成為國際級灣區。
工聯會的大灣區建議還包括完善港人內地就業保障,包括:(1)增強在內地工作港人參與社會保險供款的保障;(2)完善內地工作港人參與內地房積金的供款措施;及(3)讓港人參與內地醫療保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