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信
保安局宣布考慮命令香港民族黨停止運作後,坊間出現了一些言論,聲稱保安局未完成取締程序之前,民族黨便不算是非法社團,而依舊是「合法社團」,陳浩天亦因而可繼續以香港民族黨召集人的名義,出席公開活動及發表演說。這種論點實在值得斟酌,本文試析之。
不可任未註冊社團幹事
無可否認,在保安局局長正式根據《社團條例》第8(1)(a)條命令民族黨停止運作之前,他們確實不是《社團條例》第18條定義下的「非法社團」。然而,任何本地社團成立後的一個月內,必須按照《社團條例》第5和5A條的規定,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
須注意,所謂豁免註冊,不是代表該社團什麼事也不用做,便會自動獲得豁免。根據法例,任何純粹為宗教、慈善、社交、康樂,或作為鄉事委員會而成立的社團,可向社團事務主任申請豁免,經當局審核過後,社團將獲頒發豁免證明書。根據《社團條例》第5C條,如任何社團成立一個月後,並無申請註冊或豁免註冊,任何人出席該社團的幹事,便屬違反法例。
此外,任何社團的註冊或豁免註冊如遭到拒絕或取消,而他們並未按照《社團條例》第5B或5E條提出上訴,或者提出上訴後被駁回,他們便必須按照法例的第5F條立即停止運作,如該社團未有遵從法例規定停止運作,其社團幹事或自稱是幹事的人,也是違反法例,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第一次定罪者可處第3級罰款,再犯者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並須自首次定罪的日期起計,每天處以罰款300元。
公司改名申請已遭拒
當然,除了按照《社團條例》的規定外,任何人也可根據《公司條例》成立擔保有限公司,藉此建立社團。香港民族黨便是意圖在成立前購入一間空殼公司,然後在成立後更名為「香港民族黨有限公司」來完成註冊。可是,有關改名的申請已遭到公司註冊處拒絕,即是香港民族黨現在仍不是一間擔保有限公司。
在此情況下,香港民族黨並無根據《社團條例》第5條申請註冊,該黨的幹事(即會長、副會長、秘書或司庫,或在該黨擔任類似任何上述職位或職務的人)已經違反法例。簡而言之,香港民族黨雖仍未算是非法社團,但是他們沒按照《社團條例》或《公司條例》成功註冊,而陳浩天自稱是該黨的召集人,便算作是該黨擔任類似會長職位的人,已是涉嫌違反法例。
香港眾志也有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除香港民族黨外,香港眾志也是未有按照《社團條例》註冊,而且他們亦因為他們所申報的公司宗旨包括推動「民主自決」,屬於不合法宗旨(unlawful purpose),其公司註冊申請已在今年1月遭到拒絕。法理上而言,香港眾志的所有常務委員會成員,也是涉嫌觸犯了《社團條例》第5C條。
另一方面,香港眾志過去在未註冊的情況下,多次以香港眾志名義舉行街頭募捐活動,究竟有否獲得民政事務局局長所頒發的「在公眾地方進行非慈善性質籌款許可證」,也是值得注視的。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17)(ii) 條,凡未獲許可證的社團,不可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籌款活動,否則便是觸犯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