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信
本周,「佔中」案正式開審。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及其餘七名「泛民」政客,分別被控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及煽惑他人煽惑公眾妨擾罪。「佔中」期間仍是學生領袖的黃之鋒,接受德國之聲訪問時表示,如果判刑嚴苛,會激起港人強烈的反彈。
不諱言地說,黃之鋒在案件已經進入法律程序之時,仍發表上述言論,實在極不合適,甚至涉嫌觸犯刑事藐視法庭罪,或者妨礙司法公正。有人或者認為,黃之鋒並非漠視法庭傳票,他沒有在法庭上喧鬧,沒有公布影響控辯雙方應變策略的資料,亦無公開發表惡意中傷法官的言論。其實,揣測案件的審訊結果,或者發表帶有恐嚇性質的揣測性言論,都有機會觸犯藐視法庭罪。
原因很簡單,任何人若在案件審理期間,預先預測審判結果,公眾便有可能因此而受到影響,從而出現一種期望。如果審判結果跟預測一樣,自然沒什麼問題,但是法官所作出的判決,跟預測的結果相反,他便要承受不必要的輿論壓力。畢竟,外人跟法官不一樣,未必完全了解案情、案例和證據,所以預測有可能是錯誤的,但預測可能會使到公眾先入為主,最終使法官受到無端的指責和質疑。
當然,有人或者認為,黃之鋒並非揣測結果,而是揣測審判結果所帶來的政治影響,以及輿論對於判決的可能反應。然而,他的言論、動機究竟是什麼?他口中的「判刑嚴苛」,算否想影響法官量刑標準?他又是否要提醒、警告,甚至恐嚇法官,使他在判決和量刑時,要考慮政治影響,避免「激起港人強烈的反彈」呢?
不諱言地說,黃之鋒此番言論,已涉嫌妨礙司法公正以及藐視法庭,因法官在審訊和量刑時,只應憑控辯雙方證供、法律條文和案例判案和量刑。黃之鋒所提到的政治影響,傳媒或公眾對有關判決的可能反應,則不應是法官所須考慮的因素。作為公眾人物,黃之鋒理應慎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