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決派」立法會議員朱凱迪早前報名參加2019鄉郊一般選舉的元崗新村選舉,但一直拒絕正面回應是否支持「自決」或「港獨」作為選項之一,日前終被選舉主任裁定提名無效。選舉主任在給予朱凱迪的通知書中,引述他多次提倡主張「自決」的證據,及他認為港人有權「和平」主張「港獨」的說法,令人質疑他是否承認中國擁有香港主權,及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
鼓吹「自決」失鄉郊選舉資格
事後朱凱迪聲言自己被「無理」DQ,反對派更借此大做文章,指責此舉是剝奪市民的參選權云云。然而,朱凱迪一直主張「自決」,而「自決」屬「港獨」一種,主張「自決」者不能參加香港公職選舉,既是法律的底線,亦是「一國兩制」的底線。「自決」觸碰底線,朱凱迪被DQ理所當然。現在的問題不是他能否繼續參選,而是他主張「自決」公然違反立法會宣誓誓辭,立法會是否應該動議取消其議席。
香港法例第576章《鄉郊代表選舉條例》24條清楚列明:「除非提名某人為鄉郊地區的選舉的候選人的提名表格載有或附有一項由該人簽署的聲明,示明該人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否則該人不得獲有效提名。」即是凡參加鄉郊代表選舉者,都必須聲明自己擁護基本法。同時,高等法院在陳浩天的選舉呈請案中清楚指出,任何人參加立法會選舉時,須簽署聲明效忠特區及擁護基本法,這是參選的實際要求,亦因如此,「很難說選舉主任沒有法定權力去判斷提名人有沒有實際上符合(效忠要求)」。按普通法原則,高等法院對選舉主任權力的解釋,亦適用於鄉郊代表選舉的選舉主任。即是說,選舉主任絕對有權審核以至否決其參選資格,當中既不存在越權,更非無理,朱凱迪一直拒絕正面回答選舉主任的提問,本身正是心虛的表現。
應否取消立會議席?
朱凱迪一直辯稱自己不支持「港獨」,這也是一些「自決」人士掩飾自己政治立場的伎倆。正如選舉主任指出,即使朱凱迪在今年10月曾聲稱不支持「港獨」,但卻重申對2016年發表的共同聲明立場沒有改變,令人質疑朱凱迪是否承認中國擁有香港主權,及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事實上,劉小麗被DQ的主要理據,就是在2016年7月曾聯署一份聲明,提及「我們定必捍衛香港獨立作為港人自決前途的選項」,因而被選舉主任指有關言行不符合基本法而被取消參選資格。這份聲明是一份鼓吹「自決」、挑戰基本法的聲明,當中提到支持「港獨」作為一個選項,當中明顯是在鼓吹「港獨」、「分裂」。因此,既然劉小麗因簽署這份聲明而不能參加九龍西補選,按同一把尺,同樣作為聯署人的朱凱迪,自然無資格參加村代表以及其他公職選舉。
在香港任何要參選公職人士,都必須擁護基本法,不能做違反基本法以及國家憲法的行為,村代表也不例外。任何聲稱「自決」或主張「香港獨立」可以作為選項的言論,均不符合香港特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幾次補選的經驗已說明,任何發表這些言論的人都不可能「入閘」。朱凱迪指自己不支持「港獨」,卻又支持「自決」,但「自決」與「港獨」根本同樣違反基本法,同樣是鼓吹「獨立」和「分裂」,這樣DQ他自然是合情合理合法。
朱凱迪這次參選村代表,既是一次試探,也是有意挑戰香港的「反港獨」底線。現在形勢已經很清楚,「港獨」及「自決」人士都沒有資格參加香港公職選舉,朱凱迪的參選之路基本上已經斷絕。同時,他在立法會上曾宣誓擁護基本法和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現在卻主張「港獨」可以作為一個選項,明顯違誓,立法會是否應該追究,市民是否可向法庭要求取消其議席,值得社會探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