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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要堅持愛國者治港原則

2018-12-10
来源:香港商报

  學研社成員 文武

  有關朱凱迪被選舉主任裁定參選鄉郊代表提名無效,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及多位本港的法律專家均已指出,有關裁決符合香港本地的法律條文,有法律依據。從另一個角度看,港人治港指的是愛國者治港,反映在法律的層面,就是要求參與香港各個選舉的候選人,都要明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朱凱迪公開表明支持「港獨」作為「自決」的選項,顯然是不符合參選的最基本要求。

  DQ朱凱迪有依據

  朱凱迪被裁定參選鄉郊代表的提名無效,再次成為熱話,大律師公會前主席李志喜認為,基本法第104條沒有提及鄉郊代表要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認為自人大釋法後,將第104條的要求擴至鄉郊代表選舉,是不受約制的釋法權。

  李志喜的這一言論值得商榷,這次朱凱迪被裁定提名無效,選舉主任所依據的並不是基本法第104條,而是《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有關候選人在提名時必須簽署示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特區的聲明。基本法第104條是有關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鄉郊代表並沒有就職宣誓的程序要求,因此第104條並不適用於此。也沒有將第104條的要求擴展至鄉郊代表選舉的問題存在,因而李志喜的說法並不成立。

  選舉主任的法律依據是《鄉郊代表選舉條例》第24條,依照這一條,提名候選人時,必須簽署示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朱凱迪雖然已簽署了該份聲明,但朱凱迪又與劉小麗及其他人於2016年7月聯署了另一份公開的聲明,提及「我們定必捍衛香港獨立作為港人自決前途的選項」。這兩份聲明的立場相反,選舉主任有理由對朱凱迪提名參選鄉郊代表的聲明提出疑問。但朱凱迪在回覆選舉主任的查詢時含糊其辭,未能令人相信他是真誠地簽署提名表附的聲明。

  按譚惠珠的說法,《鄉郊代表選舉條例》及《立法會條例》均要求候選人簽署示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特區的聲明,法庭對陳浩天被取消立法會選舉參選資格的裁決可延伸至鄉郊代表選舉,由此可證朱凱迪被裁定提名無效有法可依。這種說法比較符合這次事件的真實情況。

  不容蒙混過關

  換一個角度來看,基本法是國家對港基本方針政策——「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法律化落實,基本法又是香港的基本大法,本地的法律條文也須符合基本法。其中,港人治港的要求是愛國者治港,在法律上的表達,就是要求香港各項選舉的候選人,都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鄉郊代表的選舉也有這樣的要求。

  「港獨」和「自決」,都違背了基本法,支持「港獨」和「自決」的人,也都不能被視為愛國者,朱凱迪支持「港獨」作為「自決」的選項,顯然是不符合參選人最基本的條件,選舉主任作出的裁決是有法可依、有理有據的。

  明年除了鄉郊代表的選舉,還有區議會的換屆選舉,筆者認為,選舉主任須嚴格把關,依照基本法和本地的相關選舉法律,阻止支持「港獨」和「自決」的人士蒙混過關,以保障香港的各項選舉能在基本法的要求下進行,維持愛國者治港的政治原則。

[责任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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