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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派最大失敗是搞破壞

2018-12-21
来源:香港商報

   鄭赤琰

  立法會的功能,一是議事,一是立法。前者要議員集思廣益,不但要代表民意,更要有他們的創意,才能充分發揮議事的功效;後者要求議員擔當建設性的角色,哪怕是要反對立法提案,也要有建設性的反對意見,要求支持議案一方對提案作出調整,將反對意見吸納,以期對提案能充分做到採納正反意見,成為更全面更有代表性的立法或政策。

  必須認識議員職責

  認識了上面議員的職責後,我們當會更能明辨是非,認清特區立法會議員在議會的行為表現,什麼是建設性的,什麼是破壞性的。本文要指出的是,經過了20來年的觀察,常會看到議員在議會的表現,最令人側目的是有人做出了毫無意義的破壞行為,對立法的過程,不思建設性的建議,只顧反對,只知用各種破壞的手法,拖延立法程序,甚至以暴力衝擊的手段,令立法無法依期完成,以至拉倒立法。本文重針對反對派的反對行為來討論,儘管立法會沒有「執政黨」,即沒有政黨依法可以取得議會多數而執政,既不能取得特首的行政權,也沒有組織行政會的決策權,只能在立法會擔當監督政府的權力,這是基本法訂下的制度。法律上不承認政黨可通過議會選舉取得政權,這是憲制規定下來的制度,也即最基本的政治遊戲規則,凡參政者必須遵守。既有共同的規則(凡參政者都得遵守,不存在公不公平的問題),也就無所謂誰能在議會取得特權。就算政黨無執政權,但有了立法權也就有能力可左右政府的執政權,不能說政府就一定可以不顧立法會而獨斷獨行,攬權專制。因此立法會的議員無人有正當的理由可指摘現有特區政制偏袒行政權。說到底,採用不正當手段去破壞行政權是不理性、短視、沒有政治智慧、沒有建設性的行為。

  自1997年以來,破壞行為不斷在立法會發生。議會內不成文地分成了建制派(有民建聯、經民聯、新民黨、自由黨等)與「泛民派」(有民主黨、公民黨、工黨、社民連等),前者同屬於擔當監督行政的職責,其議員都能安守職責,對政府提出的立法議案與重大政策,作出有建設性的行為,即提出修正的建設性建議,甚至也會在立法諮詢過程中,提出建設性的建議,政府對民生問題有所不足的地方,也會促使關注,這樣的行為表現,一言以蔽之,是建設性的,可給予嘉許。

  破壞行為自討苦吃

  反之,「泛民」議員在議會的表現卻截然不同,總結20年觀察他們的行為所見,有重大的不當行為,其中最失理性的是在議會大吵大鬧、衝擊主席主持會議、佔領主席台、丟鞋丟杯打傷保安人員、搶走政府人員的手機、群起反轉議會秩序、「拉布」拉到議會無法正常操作、糾眾在立法會外圍攻立法會、拉隊離場抗議立法、發動群眾示威威脅立法工作、干擾政府官員在議會作出提案陳述,使他們不歡而散等等,多不勝數。所有這些行為,有的已被當作不法行為被起訴成為法庭的案件,更多的時候是被議會主席譴責或被逐出立法會。這些行為可歸類為破壞立法工作,使其無法依時完成立法或阻礙政策的推行,其損害程度令政府開支額外增加,有的竟增加好幾十億元,有的還令提案被阻延,使貧苦老幼市民受害。更嚴重的是誤導市民,給出錯誤的信息,以為他們的行為屬正義一方,近年出現的「佔中」、旺角暴亂等,都是被誤導的一群以為政府倒行逆施,非得徹底反對不可。

  其次,「泛民」在立法會的破壞行為,還有另一類,這種可歸類為破壞體制。其中有:立法會宣誓時用各種手段污辱國家污辱民族,如大吵大罵「支那」是最惡劣的表現,或是提出「港獨」或「自決」不成便在議會吵吵鬧鬧,或是在議會倒插區旗國旗,這些都是破壞體制和違憲的行為;又或是利用自己議員身份去號召社會運動破壞「一國兩制」、違反基本法,「泛民」議員高調參與「佔中」,以及層出不窮的「港獨」與「自決」的學運與社運,還有2003年發動群眾示威反對為23條立法,之後更不斷作出同樣的威脅,以阻止條例立法,令到國家安全法無法在港自行立法。

  以上這些破壞體制的行為,如果不自行檢討,不自行糾正,再下去,「泛民」不是因為搞破壞而失去民心,最後被選民唾棄而玩完,便是出現內部不和,互相埋怨,這情況已發生在「港獨」、「自決」一派與「泛民」傳統派之間的分歧及互相對抗。這種現象正是源於一般所見到的情緒化的後果,太多的議會破壞行為,而又沒法如他們所願地改革,必流於挫敗感而產生情緒化反應。因此,總結經驗,反對派如果要生存下去,首先要檢討的是火速終止他們在議會的不當行為,從而有建設性的行為,否則玩完矣!

[责任编辑: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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