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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报网訊】香港特區政府就移交逃犯的修訂條例草案今日刊憲,訂明可以就移交逃犯進行「特別移交安排」,而該罪行須屬可判處3年監禁或任何較重的懲罰,修例所涵蓋的罪行,限於37項現時適用於一般性質移交安排的罪行。
政府就草案列明早前公布,建議剔出特別移交安排的罪行,包括破產、與公司有關、與證券及期貨交易有關、保護知識產權或版權專利、與環境污染或保障公眾衞生有關、與控制任何種類貨物的進出口或國際性資金移轉有關、非法使用電腦,以及與課稅及關稅有關的罪行。
草案列明,如屬牽涉上述罪行的清洗黑錢、阻止逮捕或檢控、串謀、協助或教唆犯罪行為的人士,亦會豁免被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