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議局代表林國昌(左)與林偉強(右)。
【香港商报网訊】推行逾40年的丁屋政策,4年前遭長洲居民郭卓坚及社工吕智恒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挑战新界原居民的丁权。申请方认为丁屋政策违宪及歧视女性,违反法律面对人人平等原则;政府及乡议局则引《基本法》第40条,称原居民的丁权是「合法传统权益」。高院法官今早颁下判辞,裁定申请方在私人协商土地及换地方面胜诉。
法官在判词中指,法庭考虑丁权是否属于基本法下的原居民「传统权益」,取决於权益在新界1898年租借比英国前是否已经存在,属「可溯源」的一项权利。判词指,早在约1906年,已经有文献显示,香港政府已经容许村民无须寻求皇家当局批准,只需要得到村内长辈同意就可以建屋。後来建丁屋细节有改变,例如丁屋大小、地点等有限制,但都无改变政府容许原居民在农地变为屋的基础,因此裁定,以「免费建屋牌照」形式的丁权,属基本法下的传统权益;但以拍卖或批地等官地建丁屋,只是当年政府卖地解决村民居住需求,属一般政府管理土地的政策,并非原居民传统权益。
鄉議局副主席林偉強在庭外表示,對判決感到欣慰。他指裁决不可以说赢或输,但对丁屋政策可以说是有个了结。他認為,判決沒有動搖新界原居民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合法權益,鄉議局現階段未有具體行動,會在今日下午舉行特別大會討論有關裁決。
郭卓堅(中)表明會上訴。
身兼律師的鄉議局當然執委林國昌說,不能夠簡單說,司法覆核是贏抑或輸,根據判詞,《基本法》第40條,原居民在自己的土地建屋的權利沒有受影響,只是另外兩種模式,包括在官地拍賣及交換土地興建丁屋就不再適用,但這兩種方式屬舊時做法,已很久沒有再用,指判詞對已落成丁屋沒有效力。
至於本案申請人之一郭卓堅則表示,只對裁決部份滿意,但始终认为丁权只是临时政策,并非传统权益,会考虑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