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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裁定私地建丁屋權利受保障

2019-04-09
来源:香港商报

 

  鄉議局主席劉業強召開記者會,回應法庭就丁權司法覆核案裁決。 記者 蔡啟文攝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周駿報道﹕高等法院昨日就首宗丁屋政策司法覆核案作出裁決,法官周家明裁定原居民在自己土地建屋的權利受到保障,但私人協約及換地安排則不屬該等合法傳統權益。因應丁權覆核案裁決牽連甚廣,法官下令裁決不得於未來半年生效,往後任何相關頒令只在頒令當日起生效,不設追溯期,政府和鄉議局有權延長暫緩令,以向上訴庭申請上訴。

  裁決半年內不得生效

  周官又補充道,即使丁屋政策部分內容違法,不表示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約同屬違法。若非有其他理由或有法庭頒令,已批出的批約應繼續有效。法庭會接納與訟各方日後就此方面作進一步陳詞。

  對此,新界鄉議局同日下午召開特別會議,該局主席劉業強會後表示,局方對於高等法庭以「免費建屋牌照」的私人土地建丁屋的權利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裁決表示歡迎,惟對於法院以「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方式興建丁屋的裁決,不符合《基本法》第40條傳統權益的要求,局方表示失望和遺憾。劉業強呼籲該局全體成員、27鄉鄉委會及80萬海內外居民,保持冷靜和克制,以實際合法方式捍衛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同時,促請政府切實履行憲制責任和落實《基本法》第40條,維護新界原居民在社會穩定的作用。

  劉業強:會據理力爭

  劉業強指出,每年平均有10000宗興建丁屋的申請,只有約1000宗獲批,當中,以建屋牌照方式批出私人土地建屋佔86%。過去10年,私人協約及換地形式建丁屋只佔申請約14%,當中以私人協約方式批出政府土地約佔10%,以換地起屋約3%,而每年獲批少於100間,部分土地問題又是歷史留下來的。故此,局方會據理力爭,不會因為只有1間或10間就放軟手腳。很多鄉村土地,因原居民沒有納糧(納稅),政府便充公了,因此很多村內土地變成官地,局方認為這些地方有權申請建屋。

  譚惠珠:基本法保障原居民建丁屋權利 但無保障一定有地


  譚惠珠 資料圖

  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回應高等法院就丁權案的司法覆核裁決時表示,《基本法》保障新界原居民的權益,保護建丁屋的的權利,但並無保障一定有地建丁屋。

  譚惠珠表示,撰寫《基本法》時,當年的鄉議局主席劉皇發曾帶同代表解釋新界原居民的傳統權益,提出保障的權益包括丁屋。由於1972年時港英政府訂出鄉村小型屋宇政策,鄉議局認為這都是保障的傳統權益。

  譚惠珠指,《基本法》起草時,認為不應用1898年以前是否存在的權益作標準,而是用1972年原居民爭取的權益作傳統權益,當時將新界土地分為五類,列出新界區內的建屋條件,其中一類是在鄉村發展區土地興建村屋,又確定只有在政府劃定的土地及所屬鄉村內100英呎才可建丁屋。

  她又表示,政府亦設有申請條件,包括申請資格,如村內無官地或私人土地,便不能離開鄉村300英呎的土地,如無地就不能再興建;當時亦可以用私地交換官地興建,但不是所有原居民可以享有,須視乎所居住的地區是否鄉村發展區,以及區內有無私人土地或政府土地。

  譚惠珠強調,長遠來看,丁屋會隨著香港城市化而逐漸消失,撰寫《基本法》時已經知道及同意,如原居民無地或換不到地,鄉村土地自然消亡,新界原居民的丁屋及丁權亦不能落實,這點在1994年4月時任港澳辦主任魯平亦有提及自然消失的情況。


  湯家驊 資料圖

  湯家驊:政府可制訂特別政策處理丁屋問題

  大律師湯家驊則表示,法庭提出用丁權換地或向政府申請在公用地方建丁屋,不屬於傳統權益,因此不受《基本法》保障,但他認為政府可以定出特別政策處理新界居民的房屋問題,由於這部分不受《基本法》保護,原居民無權去堅持政府繼續或優化這種政策,他相信丁權的享用會受到相當程度的限制。

  湯家驊又表示,法官現時給予雙方21日時間,重新提出一些判詞未有完全解決的問題。他期望特區政府把握機會,提出行使實質政策時遇到的問題,以便法官提出詳盡指引。

  對於申請覆核的一方提出上訴,湯家驊表示,不便公開討論上訴成功率,但他留意到法官的裁決是建基於審訊期間證人的看法及事實判斷,但上訴庭一般只會處理法理上的論據,從這個角度看,他相信上訴的空間不會太大。

[责任编辑: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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