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族黨」召集人陳浩天。 資料圖片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戴合聲報道:昨日,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公布就香港特區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等有關情況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的報告。報告指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意「香港民族黨」的綱領包括成立「香港共和國」是明顯違反《基本法》及「一國兩制」的憲制秩序,並留意到「香港民族黨」不僅止於宣揚理念或言論,還一直有採取實質行動以實現其綱領。報告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特區應有之責。香港特區政府會繼續嚴格按照《基本法》和相關法律,在香港特區禁止包括「港獨」在內的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利益。
今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向香港特區行政長官發公函,支持特區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公函重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香港特區應當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區政府的職責,也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中央人民政府請行政長官就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等有關情況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4月16日,行政長官已經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香港特區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及有關情況的報告,內容包括事件背景和過程摘要等。根據律政司的意見,為避免影響日後可能出現的司法程序,公布的有關報告屬該報告的主體。
4月16日,特首林鄭月娥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港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及有關情況的報告。資料圖片
保安局局長考慮謹慎小心全面
2018年9月24日,保安局局長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禁止「香港民族黨」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該社團的發言人和召集人其後在2018年10月24日按《社團條例》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2019年2月19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決定駁回該社團的上訴並確認保安局局長的命令。2019年2月21日,行政會議秘書通知有關社團及保安局局長有關決定。
報告提到,保安局局長的考慮,是謹慎、小心和全面的。保安局局長的決定,不只考慮「香港民族黨」某一些言行或主張,而是該社團的整體行為,包括它在過去兩年多來的行為、計劃和目的,以及讓它繼續運作所帶來的威脅。除了考慮《社團條例》的條文,保安局局長也充分考慮了《基本法》相關條文、《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以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障他人權利和自由的需要。
維護國家安全乃港應有之責
報告又指,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意根據《行政上訴規則》成立的委員會的意見,指「香港民族黨」曾多次公開表明不排除使用武力或呼籲支持者使用武力去爭取「香港獨立」。再者,「香港民族黨」曾多次公開宣揚仇視中國內地人的理念。在小心考慮「香港民族黨」及兩位上訴申請人的權利和所有相關證據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保安局局長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而作出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的命令,是有充分理據的。
報告結語強調,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特區應有之責。香港特區政府對「港獨」的立場,是十分清晰及明確的。「港獨」不符合香港特區在《基本法》下的憲制及法律地位,亦與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牴觸。任何破壞國家安全的行為,都不符合國家利益,更會為香港社會帶來動蕩。香港特區政府會繼續嚴格按照《基本法》和相關法律,在香港特區禁止包括「港獨」在內的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維護國家安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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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事件簿
2018年5月28日香港警務處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就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或繼續運作向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作出建議。助理社團事務主任根據《社團條例》第8(1)(a)條,因合理地相信禁止「香港民族黨」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運作或繼續運作。
2018年7月17日保安局局長向「香港民族黨」以及該社團兩名已知的幹事(即其召集人和發言人)發信,知會該社團有關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向保安局局長提出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或繼續運作的建議,並根據《社團條例》第8(3)條給予該社團機會,就為何不應作出命令而作出該社團認為適當的申述。同日,保安局局長告知公眾當天已按《社團條例》第8條發信給「香港民族黨」,給予其機會作出申述,並解釋《社團條例》的相關條文及程序。
2018年8月14日「香港民族黨」召集人在香港外國記者會舉辦的午餐會上,向本地及外國記者演講,宣揚其「港獨」主張。「香港民族黨」於2018年8月18日去信美國總統,把宣揚「港獨」主張提升到國際層面,更加表明「中國處於弱勢,會對『香港民族黨』的存在有利」。
2018年8月28日助理社團事務主任再向保安局局長提供資料,進一步支持其建議保安局局長行使《社團條例》第8條賦予他的權力,作出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保安局局長其後發信通知「香港民族黨」召集人及發言人的代表律師,提供了該些資料,讓「香港民族黨」作出它認為適當的書面申述。
在申述期內,「香港民族黨」召集人及發言人曾多次透過代表律師,要求延長申述期限。經考慮有關要求後,保安局局長三度延長申述期。
2018年9月14日保安局局長收到「香港民族黨」召集人及發言人透過代表律師分別提交的書面申述。
2018年9月24日經充分考慮助理社團事務主任的建議和「香港民族黨」的申述後,保安局局長根據《社團條例》第8(2)條作出命令,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的需要,禁止「香港民族黨」的運作或繼續運作。
同日,政府刊憲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香港民族黨」即時屬非法社團。根據《社團條例》第8(7)條,「香港民族黨」的幹事或成員可以在命令生效後30天內,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在上訴期間,保安局局長的禁止命令保持有效。
保安局局長於同日發信通知「香港民族黨」及其召集人和發言人,並將其作出命令的決定(「《決定》」)的全文發予該黨、其召集人和發言人,及他們的代表律師。
2018年10月24日「香港民族黨」的發言人及召集人(「上訴申請人」)於根據《社團條例》第8(7)條就保安局局長作出的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的命令向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考慮他們的上訴時,可確認、更改或撤銷保安局局長的命令。
2018年12月4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根據《行政上訴規則》(香港法例第1章,附屬法例A)第9條委任一個由三名行政會議議員組成的委員會,以聆訊兩位上訴申請人的上訴。
2019年1月14日委員會聆訊申請人上訴。
2019年2月19日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考慮了委員會的意見後,決定確認保安局局長的命令。行政會議秘書於2019年2月21日發出信件,通知兩位上訴申請人的代表律師以及作為答辯人的保安局局長有關決定。
2019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向行政長官發公函,支持香港特區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公函重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基本法》,香港特區應當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區政府的職責,也是包括香港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中央人民政府請行政長官就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等有關情況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2019年4月16日行政長官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香港特區政府依法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及有關情況的報告,內容包括事件背景和過程摘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