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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佔中」頭目量刑考量點

2019-04-24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客座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郭文緯

  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於4月9日宣判非法「佔中」運動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等9人罪名成立。案件今日判刑。

  反對派和社運分子正在不遺餘力地鼓動輿論,試圖迫使法官寬大處理這些被告。包括受政府資助的香港電台(RTHK)在內的某些本地媒體將這些被告美化為「用愛與和平追求民主」的受難英雄,大肆報道他們的一舉一動。實際上,其中的一些被告正假惺惺地在公眾面前賣慘,試圖博取同情,完全異於此前他們有關會大方接受任何監禁判決的表態!同時,反對派正在發起行動,並一如外界所預料的那樣,同前港督彭定康等海外支持者密謀,向香港法庭施壓!

  違法「佔中」與「和平」不沾邊

  香港的司法程序有一個明顯的不足之處,即法官通常只會聽取辯方的求情,而不會採納控方對判決輕重程度的意見。這是有悖普通法中的對抗制原則(adversarial principle)的,對抗制原則要求法官作出決定之前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在美國等實行普通法的國家,控方有權給出判決建議及說明理由,供法院參考。可悲的是,香港的司法機構並未遵循這一模式進行適當的調整。這對法官來說是極不公平的,因為他/她或會被剝奪某些明智的建議。

  倘若控方有機會就量刑給出建議及理由,我們可以設想一下,該案件的控方會給出什麼意見呢?他們很有可能會談到以下幾點。

  首先,他們會強烈反駁辯方用「愛與和平」粉飾非法「佔中」,因為「佔中」與「和平」完全不沾邊。事實上,這場運動的暴力性質明顯,造成多人受傷,嚴重擾亂社會和經濟秩序;至少有130名警員受傷,一名警長長期癱瘓;許多示威者因襲警等與暴力有關的罪行被檢控;據當時在場警員的描述,許多警員因示威者的暴行而受傷。

  其次,非法「佔中」嚴重擾亂了香港的經濟活動,令僱主和僱員收入減少。美國國土安全部的報告提到了「佔領華爾街」運動,它指出:「與公眾抗議運動相關的大規模集會對運輸、商業和政府服務會產生破壞性影響」。顯然,「佔中」案的被告們事先應該知道他們的行為可能帶來的不良影響。據香港科技大學的雷鼎鳴教授估計,長達79天的「佔中」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3500億港元!而造成經濟損失超過100萬港元的欺詐罪,一般會被判處五年監禁,這可以作為一個不錯的量刑標準。

  第三,「佔中」荼毒年輕人和學生的思想。許多青年人都因這些被告和親反對派媒體將「佔中」美化而誤上賊船。有些人放棄了學業去參加示威,一些學生將他們在示威中沾染到的暴力和漠視規則的歪風邪氣帶到校園。那些因一時衝動犯了法而被判入獄的年輕人可謂親手葬送了自己的前程。

  希望判決有威懾作用

  根據司法的基本原則,罪案中那些有知識和地位的嫌犯應該受到最嚴厲的懲罰,因為他們「本應更清楚後果」。因此,在香港大學法律系任教的戴耀廷教授應被判處最長時間的監禁。這一原則同樣適用於活躍地參與「佔中」的兩名立法會議員以及一名前立法會議員。

  此外,除非被告真正有悔意且再犯罪的機率很小,法官才應考慮輕判。這些被告起初都公開表示,願為了他們追求的「神聖事業」而被監禁。但當他們被檢控後,他們不僅不認罪,還對檢控行動予以激烈的反擊,浪費了寶貴的法庭時間。很明顯,這些被告都毫無悔意,因為他們公開表示不後悔曾經的行為。那麼他們再犯罪的可能性有多大?最近,在關於修訂《逃犯條例》的辯論中,反對派立法會議員毛孟靜公開煽動公眾包圍立法會大樓。這種挑釁行為極易引發另一場「佔中」運動,因此法官有責任作出有威懾作用的判決。

  希望法官在4月24日的判刑中適當考慮上述因素。法院應該堅持伸張正義的原則,令違法之人受到威懾。

  (本文的英文版原文刊登於《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面,有刪節。翻譯:李顯格)

[责任编辑:蒋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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