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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 《逃犯條例 》保障聲譽

2019-04-27
来源:香港商报

  有人親口承認殺害了自己的女朋友,並若無其事逃回了香港,還多次冒名使用死者的銀行卡提款,按香港法例,法官只能憑其在香港所犯的罪證,控其洗黑錢罪。刑滿後,他卻可從此迴避在台灣謀財害命的刑責,繼續留在香港如常生活。這個殺人兇手可能就在您與我身邊,您會害怕嗎?殺人兇手竟能夠逍遙法外,連法律也奈他不何,您還認為不是司法漏洞嗎?有人說,「陳同佳殺人案」只是個別事件,大家不必杞人憂天,但香港與台灣及內地的聯繫又如此緊密,誰敢擔保類似事件不會重複發生?

  基於堵塞司法缺口,避免同類型事件再次發生,修訂現行《逃犯條例》,擴展香港與其他地方的引渡安排,是有實際需要的。

  依據特區政府修訂,把逃犯移交至外地須經一定法定程序處理,包括由行政長官授權進行、法院進行交付聆訊程序以及最後由行政長官發出移交令。可見,逃犯的移交絕非「一個人」決定,還必須得到本港法院批准。香港是法治社會,有成熟的司法制度,聲譽卓著,法官裁決時不受政治因素干預,對法官判決不服,又可向上一級法院上訴。在層層保障下,出現「冤假錯」案的機會極低,反對的人又怕什麼?相反,倘若他們連本港的司法機關及司法程序亦不信任,為什麼還會留在香港?可見,妖言惑眾是站不住腳的。更何況,倘若有人不信任某一司法區,例如內地,他們大可不到內地,便沒有機會觸犯內地法律了,又有什麼好怕?既然到內地或台灣等地方,又要觸犯當地法例,卻不想承擔法律責任,如任由這種違反法治精神的人反對堵塞司法漏洞,香港還能標榜法治社會嗎?

  新界社團聯會副會長周轉香

[责任编辑:肖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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