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赤琰
提出「港人港審」的辯解有幾點不可思議的謬誤:第一個謬誤在否定香港是中國主權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二個謬誤是反對修改《逃犯條例》是港人對內地法律有疑慮,因而反對將逃犯送回內地受審。
先說第一點謬誤錯在不了解主權,以為《基本法》存在「一國兩制」與「港人治港」,因此香港這邊的制度不受內地一邊的制度管治或干預,這包括香港的法律制度也不受內地管治或干預。這樣的理解如果不涉及國家行為的事務,那是對的,但一旦有人侵犯了國家的主權利益,香港法庭除非受到中央政府授權,否則無權處理。即使法庭處理了,有人向人大常委會提出釋法,若案件涉及國家行為的事務,即使香港終審法庭有了判決,也會被人大常委會推翻。就這司法程序的過程來說,可見「港人港審」只在特區內部事務的案件才有「港人港審」,若案件涉及國家利益,不存在「港人港審」,除非中央授權,但授權不等於全權,若判決有爭議,中央仍保有「釋法」的權力,這個權力才是最終的「終審」。
不能與國家利益衝突
說到「國家利益」,可有廣義的理解,也可有狹義的理解,前者包括教育、金融、稅務、郵政、移民等等,後者包括國防、外交、內政三大領域。中國收回香港主權後,對香港特別開放,原本屬於廣義國家利益的事務都寬宏大量讓「港人治港」;但是有關國防、外交、內政的國家行為事務,在「一國」的主權原則下,特區無權管轄。因此,「港人港審」的辯解說到港人怕內地的司法制度因而堅持要「港人港審」,那是在否定國家對港行使主權管轄的絕對權力,尤其是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務更是沒有妥協的空間。
有關國家安全事務,本文在此要特別指出,一旦反對修改《逃犯條例》所提出來的爭辯不問青紅皂白,所有案件概由「港人港審」,不交給內地去審,對國家安全的嫌犯更是如此,這種爭辯對中央來說,無異要將香港打造成一個「反革命基地」,或是為「港獨」張目。在當前「港獨」組織已肆無忌憚的環境下,中央聽到這種論調,勢必非常刺耳,本來還不太關注的,也變得非要關注不可。反對派整天口口聲聲罵特區政府修例是應中央政府所求而來,其實反對派這種爭辯才是引火上身,弄巧反拙。試問:全世界哪個國家不抓緊立法執法防止破壞國家安全的?就以美國來說,任何涉及威脅到美國國家安全的個人或組織、甚至國家,美國不但會布下天羅地網,將犯人追捕到手,甚至遠在阿富汗、伊拉克,也會派軍隊去追殺,拉登便是在巴基斯坦被「海豹」海軍陸戰隊深入巴國就地處決的。比起美國來說,中國已經容忍得多,容許自己領土主權內任由人叫囂說什麼不許內地來要人,不許內地審判港人,這還不夠容忍嗎?
「怕」只是藉口
其次,說到因為害怕內地的司法制度而反對將逃犯送回內地受審,這種說法也很荒唐。
一般來說,合理的講法是:怕便不要去觸犯,何況法律的存在,例如死刑法,立法主要目的是阻嚇的作用。事實上有因或無因殺人的情況是少之又少的,儘管極少,但還是要有這條殺人賠命的刑法,即使無死刑,終身監禁或長期坐牢,還是少不了,沒有人會用害怕死刑而去反對立下死刑條例的。同理,現在反對移交逃犯到內地審判的一幫人竟然也用怕作為他們反對的理由,這不但不合理,連刑事法的阻嚇作用也熟視無睹,還拿來當作是人人自危的法律,這種辯解要不是幼稚,便是把人當成傻子來瞞騙了!
至於政府指出「港人港審」不可行的理由,包括違反犯罪地自審的原則,存在搜證困難等問題,這種反駁還算是defensive,不是offensive。但政府如此客氣依然被罵為不聽民意,難道媒體上鋪天蓋地讓反對派無日無之討論,難道上街遊行示威不在表達民意嗎?難道立法會不斷拉長辯論、「拉布」等等,不都在表達民意嗎?難道一定要收回提案才能算是聽取民意嗎?所有這些反對的手法若不自我節制,香港的民主與自由可真是出毛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