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網訊】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前副主任、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昨日表示,今次修訂《逃犯條例》本來不是一件複雜的事情,而是被政治化和妖魔化,希望通過立法程式後,社會的爭議能夠平息。梁愛詩說,有些人擔心法官會在引渡逃犯時受到壓力,但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獨立受到憲制保障,法官為終身制,她完全有信心香港法官按《逃犯條例》審判案件,不會受到任何干預。
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昨日表示,今次修訂《逃犯條例》本來不是一件複雜的事情,而是被政治化和妖魔化。資料圖片
梁愛詩昨日在電台節目中表示,這次修例建議在今年2月已向公眾提出,4個月來在民間、立法會和社群都有密集的討論,政府官員、學者和社團都就問題作講解,政府吸收了市民的建議,答應作出合理的修改,立法會將會審議草案,整個過程將有充分的討論而不是草草了事。
她認為,修訂《逃犯條例》本來不是一件複雜的事情,而被政治化和妖魔化。當年《逃犯條例》通過,以及立法會審議每一個長期移交逃犯協議時,有誰提出條例所列的人權保障沒有實質意義,沒有足夠地保障逃犯的人權呢?
梁愛詩指出,現時的《逃犯條例》有兩個漏洞: 一是條例不適用於中國的其他地方,即包括大陸、澳門和台灣,因此沒有法例容許香港法庭處理這三個地方移交逃犯的要求;二是和香港沒有長期移交逃犯協議的國家或地區,也可以個案方式向法庭申請,但須先由立法會就此個案通過附屬條例,需時28至49天,在此期間,罪犯會逃之夭夭。這兩個漏洞都有堵塞的需要。
修例後人權保障只增不減
她認為,一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罪行,應以當時當地的法律為準則,況且人證物證都在當地,在當地審訊最為公平。如果只因犯罪地和香港沒有移交逃犯的安排,讓他可以逍遙法外的話,有違公理,更令香港成為逃犯天堂,對市民的安全構成威脅。
梁愛詩強調,現時香港的《逃犯條例》涵蓋聯合國的引渡示範條約列出的人權保障,而修訂後的保障更增加,包括不符合「雙重犯罪」的原則、一罪不兩審的原則的不移交,政治罪行不移交,由於該人的種族、宗教、國籍或政治意見被檢控或在審訊時蒙受不利的不移交,不屬於附表上的37項罪類中,最高判刑不夠7年或以上的罪行,要求移送的地方可判死刑不移交,除非申請方保證不會對案中犯人判處或執行死刑,檢控期失效的罪行等都不移交。香港不能侵犯別的司法管轄區的司法自主權,但在決定是否移送前,《逃犯條例》和修訂條例給予涉案人在這項訴訟中的一切應有保障,還有其他條例給予的保障,例如上訴權、司法覆核權,人身保護令,酷刑聲請等多種途徑。
寧放罪犯不合作無道理
她指出,有些人反對修例,認為如果要求移交的國家或地區的司法制度比不上香港的健全便不應移交,特別對中國內地的司法制度缺乏信心。她續指,中國和55個國家簽訂了移交逃犯條約,其中39個已生效,就是沒有簽訂條約的國家,也有以個案方式下令遣返或在簽證失效時遣返,例如2011年7月22日,加拿大把賴昌星遣返北京,2017年8月16日美國把涉嫌詐騙逾期滯留的周子明押解遣返中國。按引渡條約遣返逃犯至中國的國家還有意大利、西班牙、法國和保加利亞等。她認為,以不相信內地司法制度為理由,寧願放走罪犯也不合作沒有道理。
有信心法官審判不受干預
梁愛詩指出,有些人擔心法官怕如果不批准中國內地引渡的要求會受到北京的批評和政治壓力,但香港的法治和司法獨立受到憲制上的保障,在全球名列前茅。法官的委任,由獨立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提名,不像美國總統可以提名美國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一經委任,享終身制,除非不能履行職責,或犯嚴重過失,不能被開除,還要經過一個三位法官組成的調查委員會認明事實,才能被處分。干預法官審判,觸犯防礙司法公正的刑事罪行。因此他們可以履行就職誓言,無懼、無偏、無私、無欺地履行職責。她完全有信心香港法官按《逃犯條例》審判案件,不會受到任何干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