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選舉提名期為10月4 日至10月17日,將在今年11月24日舉行投票。資料圖片
【香港商報网訊】記者馮仁樂報道:區議會選舉將在今年11月24日舉行,屆時全港共452個選區均會選出1名區議員。選舉事務處昨日公布,提名期為10月4日至10月17日,獲提名人士必須年滿21歲,以及在緊接提名前的3年內通常在香港居住,提名表格必須得到有關選區的10名已登記選民簽署,而每名選民只可以簽署提名1名候選人。此外,2016年立法會選舉引入的確認書制度,將會延伸至區議會選舉,據選舉管理委員會公布的《區議會選舉活動指引》指出,確認書並不是提名表格的一部分,而是一份說明文件,候選人可決定是否簽署確認書。
候選人必須擁護基本法
選管會昨日公布的《區議會選舉活動指引》,將適用於今年11月舉行的區議會選舉及其後的區議會補選。選管會發言人表示,候選人提名程序是選舉重要一環,在建議指引諮詢期內亦受到社會的關注。根據現行法例,獲提名的候選人須符合兩項要求,包括具備候選人的資格,以及必須遵從相關規定(包括在提名表格中作出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聲明),否則不屬獲有效提名的候選人。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第541F章)第104條,任何人如在提名表格內作出虛假聲明,屬刑事罪行。為確保所有候選人簽署提名表格內的聲明時已清楚明白《基本法》的內容,以及作出有關聲明的法例要求和相關責任,選管會自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擬備確認書予候選人簽署,並於隨後的其他各級選舉及補選沿用。
簽確認書以示明白法律要求
發言人指出,確認書並不是提名表格的一部分,而是一份說明文件,其內容是反映現時法例的要求,提醒候選人相關法律條文的規定。候選人可自願地簽署確認書,以表示明白法律的要求。他補充說,根據一宗就2016年立法會換屆選舉結果而提出的選舉呈請(HCAL162/2016)的裁決,有關判詞述明「選管會享有並獲賦權力可發出屬非強制的確認書」。此外,高等法院就兩宗關乎確認書的司法覆核許可申請(HCAL133/2016及HCAL134/2016)頒下的判詞,亦重申「選管會有權要求候選人在提交提名表格時以自願性質(而非強制要求)一併遞交確認書」。
選舉主任依例定提名是否有效
發言人重申,參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由選舉主任按照法例要求作出決定。選管會無權並一向沒有參與,亦不會給予任何意見。選管會不會就提名是否有效向選舉主任作出指引,只會按選舉主任裁定提名有效的候選人名單安排選舉。如任何人不同意選舉主任的決定,可根據法例提出選舉呈請質疑選舉結果。
此外,選管會可委任提名顧問委員會,就區議會一般選舉準候選人是否有資格獲提名為候選人或是否已喪失資格的問題,向準候選人及選舉主任提供意見。法例已訂明提名顧問委員會不獲授權就《區議會條例》(第547章)第34條下候選人須遵從的規定的事宜(包括候選人就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行政區而作出的聲明)提供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