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光復屯門公園」遊行演變為衝突,多人被捕。 資料圖
【香港商报网訊】9月21日「光復屯門公園」遊行中,剛滿16歲的少年在屯門交通交匯處遭警方截查,搜出80厘米長經改裝雨傘、55厘米長行山柺杖等。西九龍裁判法院少年庭今日(7日)裁定少年2項罪名成立,押後至本月25日判刑。少年聞判後落淚。
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行使《裁判官條例第27條》,如控罪有缺憾、證供與控罪不符時,裁判官必須修訂控罪,即將首項控罪中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改為「攻擊性武器」。
辯方大律師趙嘉銘反駁指,修改控罪無必要性及不公平,無論是工具抑或是武器,控方只須證明少年是否有意圖使用該物品,惟蘇官考慮後,認為辯方早前沒有對證供或證據作出重大的挑戰,直言此舉不會對少年帶來不可挽救的不公,故最終下令改控。
少年繼續否認2項控罪,審訊毋須重開。蘇官接接納2名警員的證供,認為當時的初步查問是非正式會面,認為少年是在自願性情況下供稱。
警方曾展示在暴力示威活動中檢獲經過改裝的雨傘。中新社
蘇官指,少年曾承認出現在該處的目的是參與遊行,「如只是身處和平示威中,毋須帶備鐳射筆或其他涉案裝備」,加上「雨傘爛咗,為何不立即拋棄,反而要將行山杖藏在雨傘內?」認為少年的辯解屬藉口。
蘇官又認為,被告明顯是蓄意改裝,而雷射筆雖然實際上難以造成傷害,但不能改變被告有意圖以其傷害警方,因此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
少年聞判後落淚,不時緊咬雙唇。趙大狀呈上7封求情信,透露患有讀寫障礙的少年因此事使其七旬老父操勞,已深感後悔。趙大狀明言此事源於前所未見的社會運動,少年犯案非為個人利益,重犯機會極低,目前遭還押近7星期已得到很大教訓,冀法庭判監禁的刑罰,令少年可即時獲釋。
就讀中三的少年被指於9月21日在屯門站公共交通交匯處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發出綠色強光的鐳射筆。他同被控於同日同地長80厘米經改裝的長傘、長55厘米的行山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