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光復屯門公園“遊行演變為衝突,多人被捕。 資料圖
【香港商报网讯】在9月21日所谓“光复屯门”游行当日,警方截查一名16岁中学男生,在他身上搜出80厘米长的改装雨伞、55厘米的改装登山杖及雷射笔等物品。他因此被控“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在公众地方管有攻击性武器”两项罪名。
案件昨日在西九龙法院裁决。裁判官考慮所有證供及證據後,引用《裁判官條例第二十七條》,將被告藏有雷射筆的控罪,由“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修改为“有意图而管有攻击性武器”,並裁定被告一項“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及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
案件押至11月25日,以待索取被告的劳教所、更生中心、教导所及青少年罪犯评估委员会报告。已经被還柙近7星期的被告須繼續還柙,面臨的最高刑罰是監禁2年及3年。此案也是修例風波以來,首宗同類定罪案件。
据了解,“有意圖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元或監禁2年;"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刑罰則為監禁3年、判入勞教所、更生中心或教導所。
听到判决后,这名刚满16岁的中学生哭了,不时咬紧双唇。
被告于9月21日游行中持有的经改装后的雨伞。图片来自港媒
裁判官指改控罪並無不公平
主審的署理總裁判官蘇惠德昨天在裁決前指出,由於控罪與案中證據不符,決定行使《裁判官條例第二十七條》:控罪有缺憾、證供與控罪不符時,裁判官必須及有責任修訂控罪。將“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修改為同一條例的”“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較適合。並已考慮此舉不影響辯方主要抗辯,故對被告並無不公平。
辯方大律師趙嘉銘反駁指,修改控罪没有必要,而且会造成抗辯不公,無論是工具抑或是武器,控方只須證明被告是否有意圖使用該物品。但裁判官考慮後,認為辯方早前沒有對證供或證據作出重大的挑戰,直言此舉不影響辯方主要抗辯,故對被告並無不公平,最終決定行使權力改控。
被告辯稱攜長傘是“遮太陽”遭反駁
裁判官裁決時指出,他接納現場警方證人所指,即被告於9月21日到達屯門V City商場下的巴士總站後,持長傘在警方防線前徘徊,警員截查時打開長傘,發現傘篷可向後拉,露出長達47厘米的金屬傘桿,还发现了一把被收入傘內的行山杖。當時被告已经招認,他帶这些裝備在当日的”遊行“中使用。
然而,被告却辯稱攜長傘只是想“遮太陽”,而且长伞已经坏了不能用作武器。但裁判官反駁道:“既然被告称參與和平遊行,那么为什么要帶雷射筆或其他涉案裝備?”此外,长伞烂了,他并未立即扔掉,反而将登山杖藏在雨伞内。所以,裁判官认为被告的辩解属借口,不予接納。
防爆警察在被告身上搜出的一系列装备。图片来自港媒
裁判官还表示親身檢驗過涉案的長傘,肯定被人蓄意改裝過,令攻擊距離增加,同時被告还可以躲在傘篷後面保護自己。至於同時搜出的行山杖,因杖頭握柄被拆去,所以杖的兩端均為金屬尖頭,可增攻擊性以傷人。
关于鐳射筆的爭拗,裁判官指它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並可以作合法用途,但考慮被告的背包同時攜有面罩、護膝、抗議標語及大批裝備,相信他不只想參與“和平遊行”,而是有意圖的用鐳射筆趁“遊行”射傷警員或他人的眼睛和皮膚。
總結上述理據,裁判官裁定被告兩罪成立。
被告父親自責不懂教仔
辩方律师求情時呈上七封求情信,被告年逾七旬父親的求情信稱,自己父兼母職,撫養患讀寫障礙的被告,後悔不懂教仔,以致被告犯錯。其父因为此事病情加剧,这让被告非常后悔。
被告的校长在求情信称,被告热爱阅读课外书、参与课外活动,是一位“好学生”,待人真诚有礼,校方愿意之后为他提供心理辅导。被告班主任更为其请来立法会议员朱凯廸、邝俊宇等为他撰写求情信。
警方在9月的记者会上展示当日搜出被改装成长矛的雨伞。资料图
庭上没有提及朱、邝信件的内容,只提及天主教香港教区陈日君枢机在信中说,少年被捕后身陷牢狱,不能与正常少年一样学习、玩最爱的滑板和读小说,希望法庭轻判。
被告律师在庭上仍然坚称,被告只因受近月前不寻常、大规模的社会活动影响,犯案非为个人利益,重犯机会极低,还押近7星期已得到很大教训。他希望法庭判短期实时监禁,这样可让被告扣減刑期後提早重返校园,接受辅导,重新做人。
网友斥煽动者是罪魁祸首
不少市民纷纷在网上留言,希望法官秉持公道,对违法者处以阻吓性刑罚。
有网友称:“早知今日,何必当初”;“每个人都要为自己所做的事情负责”;“希望他会痛改前非,改过自新”。
也有人表示,“支持香港警察严正执法,感谢法官彰显法治精神!”“希望看到多一些这样的判处”。
有网民慨叹,年轻人受人唆摆才犯下滔天大罪,可能要留下“一生中不可磨灭的烙印”,现在后悔已经太迟。
有网民更直指罪魁祸首其实是煽动年轻人违法的人,更点名批评教协和泛暴派向年轻人灌输反中思想,令他们做出不计后果的行为。
亦有网民批评为少年写求情信的陈日君不分黑白,“你不是帮他,是害他,为何不让他承担自己的罪,才是救他呀!早就劝导暴徒而不是等他们拉咗才写求情信!”
【链接】
鐳射筆一秒可射盲眼
16歲少年因攜有鐳射筆準備參與騷亂,結果有關行為被裁定”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立,是近月騷亂以來首宗違法管有鐳射筆的定罪先例,可望影響日後同類事件的檢控決定。
據案情透露,涉案鐳射筆頗具危險性,若在36米內射向人眼,只需四分一秒,已可傷眼;若持續照射一秒,甚至可能射盲眼。
鐳射筆到底算不算“攻擊性武器”?控方首度將這廣受爭議的議題,帶上法庭爭論,在審訊時傳召了廉政公署技術服務部電子工程師作為專家證人,說明案中鐳射筆的輸出功率大,足以傷害人體眼睛、灼傷皮膚及燃燒易燃物。
根據他的分析結論,涉案鐳射筆的輸出功率達52毫瓦,較標籤上列明的超出10倍;在36米距離之內,若用鐳射筆定點射向眼睛持續四分一秒,大概相等於眨眼的時間,眼睛即會受損。
裁判官接納了專家報告結論,裁定鐳射筆雖然本身不是武器,但若證明使用的人有意圖射向警員或他人,以令其眼睛受傷,便可構成“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該控罪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
少年犯違《公安條例》可判監
涉案少年違法攜改裝長傘和行山杖往屯門騷亂,控方針對他涉違法管有這兩項物品,而控以一項《公安條例》下的“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該罪屬嚴重控罪,一經定罪,即使是未成年的少年犯,也可能被判監禁。
涉案少年在事發時未滿16歲,因此他被起訴後,按例交由少年法庭審理。
少年法庭之設立,旨在將少年罪犯與成年罪犯分開處理,並着重協助少年罪犯改過自新,而非純粹施與懲罰。同時,有案例頒下指引,少年法庭的判刑除非必要,否則盡量應判處監禁以外的懲罰,及先考慮感化等選擇,以協助少年犯重過新生。
不過,據本案所控告的《公安條例》第33條“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所列明,一旦定罪,即使被告年滿14歲而不足17歲,應判不超過三年監禁或判入勞教中心、教導所或更生中心。換言之,上述皆屬拘禁式懲處,觸犯此罪的少年犯將無可避免短暫喪失自由。
黃絲”怒了!香港法官居然敢對內地學生“放水”……
圖片來源:香港中通社
據港媒報道,香港大學二年級內地學生陳子謀因“扮記者”藏伸縮棍自衛一案,昨天在香港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禁6周。但這個判罰卻引來了“黃絲”們的強烈不滿……
據悉,在當天庭審現場,涉事內地學生陳子謀承認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伸縮棍)”罪名,但裁判官念其沒有使用伸縮棍,而控方亦未能證明他參與暴動,因此最終判其監禁6周。
而同一天的另一起庭審,對於“9.21屯門示威區香港中學生被搜出改裝雨傘、行山杖和鐳射筆”一案,西九龍裁判法院最終裁定被告人兩項罪名成立,押後判刑。
在此案中,裁判官引用《裁判官條例》,把針對涉案鐳射筆的“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改為“有意圖而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又說雖然鐳射筆實際上難以造成傷害,但不能改變被告有傷害警方的意圖。
結果,這兩個案件的判罰結果,也引發了“黃絲”強烈的不滿,他們認為法官在搞“雙標”。
那麽,這兩起案件到底是什麽情況呢?我們可以一起來回顧一下:
7月28日香港上環爆發嚴重衝突,共49人被捕,其中內地學生陳子謀聲稱怕被襲,故穿黃色反光背心“扮記者”,並被搜出一支伸縮棍。
8月17日,陳子謀在微博上發表了一則聲明,稱因香港社會動蕩,擔心本人自身安危,故通過合法途徑購買了一支伸縮棍用來自衛,出現在示威區是因為7月28日晚示威遊行並未事先告知公眾,自己不知情,港鐵也暫停服務,所有乘客被迫從非法示威區的上環出站,自己也臨時決定步行前往目的地,並沒有參與示威遊行,但因藏伸縮棍而被香港警方拘捕。
陳子謀微博截圖
裁判官判刑引述,辯方稱被告攜帶警棍只作自衛用途,該說法與案情吻合,控方也没有反駁,更没有證據指他有參與暴動。
裁判官表示,被告單純管有警棍,無使用或展示,雖然被告獲建議進入勞教中心,但官認為勞教中心刑期長,未必符合比例,排除此判刑選擇。
裁判官進一步指出,控罪屬《公安條例》之內,法庭別無選擇判處被告實時監禁,考慮到被告沒有影響社會治安,終判他監禁6周。
至於16歲香港中學生,則是因為他參與了9月21日屯門非法示威遊行,期間被警方盤查並搜出經改裝長傘(加裝尖鐵棍)、行人杖及鐳射筆……其意圖不言而喻。
兩起案件的不同認定,讓很多香港“黃絲”網民對此抱不平,質問為什麽鐳射筆被定為攻擊性武器,而伸縮棍卻不是。
有“黃絲”網民反問,香港是任由法官亂定罪嗎?
有“黃絲”網民認為法官就是在搞“雙重標準”。
還有“黃絲”網民表示看透了,認為香港法治一向都是法官說了算,又不是今天才知道。
甚至還有“黃絲”網民不滿法官根據內地和香港來定罪。
對此,有愛國網友將此消息截圖發在內地社交媒體上,紛紛表示這次選擇“支持黃絲網民”。
有愛國網友反問,法官判得這麽不公,“黃絲”們要不要去“裝修”一下法院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