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出獄鬧劇看香港法治問題

2020-03-23
来源:香港商报

   文/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高級顧問 顧敏康

  2014年的違法「佔中」行動是反對派實施群體性犯罪的開始,而修例風波更是群體性犯罪的升級。反對派不僅用「違法達義」「入獄達義」鼓動年輕人犯罪,而且還為出獄者進行所謂歡迎儀式,繼續蠱惑年輕人為他們賣命。反對派這樣做已經習以為常,更有些媒體像中了毒一般追逐他們,電視新聞一遍又一遍地報道這種場景。這就是香港言論自由下的困境,卻也讓人看到了這個社會是非可以如此顛倒,香港的法治就這樣一點一點地被蠶食。

  2019年4月24日,三個主要「佔中」發起人戴耀廷、陳健民和朱耀明被西九龍裁判法院定罪。就第一項控罪串謀作出公眾妨擾罪,法官判處三人監禁16個月,其中朱獲緩刑兩年。就另一項煽惑他人作出公眾妨擾罪,戴耀廷、陳健民均獲刑8個月。戴耀廷申請上訴並獲得保釋,在社會上繼續逍遙。而陳健民在獄中度過了11個多月的鐵窗生涯之後,也重新回歸社會。本來,服刑完畢的陳健民應該低調出獄,爭取重新做人,畢竟被法院判定構成犯罪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然而,在這個是非顛倒的社會,一個真正的罪犯卻可以被反對派再次包裝成為爭取民主的「英雄」。

  陳健民不思悔改

  2020年3月14日,陳健民刑滿釋放。百多個支持者高調迎接他,她的妻子為其獻花,並用蛋糕為他補祝生日。其他人士(包括戴耀廷、朱耀明等)與其擁抱、握手。而做了「英雄」的陳健民也投桃報李,在媒體前發表了一番死不悔改的言論。

  陳健民可以如此不思悔改,只能說明兩件事:一是反對派抬他上「神壇」,令他下不了,只能違心繼續表演。二是他沒有被矯正好,他眼中沒有法,就會無法無天,將來還有可能再犯同樣的罪行。相比之下,筆者更相信後者。如果是這樣的話,也說明法院的判決可能有問題,因為刑罰必須體現懲罰和教育的功能。希望法院汲取教訓,今後對陳健民之類犯同樣的罪,理應判處重刑,以儆效尤。

  反對派可以將罪犯「浪漫化」「英雄化」,更說明了港府在普及法治方面缺乏引領作用。香港回歸以來,戴耀廷的「違法達義」歪論可以盛行和經久不衰,是香港的悲哀,也是港府的失職。其實,戴耀廷「違法達義」的歪論是經不起駁斥的。筆者以前撰文批評過這種歪論,不妨回顧一下。

  「法治四層次論」是毒藥

  戴耀廷的「違法達義」來自其「法治四層次」論,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限權和以法達義。有文章說「法治四層次」論曾經是香港通識科最廣泛採用的法治論述。主流的高中通識教科書,包括雅集、文達、教圖、朗文、齡記等(只有明報例外),均於法治一課引用「法治四層次論」解釋法治概念。顯而易見的荒謬就是,戴耀廷一方面認為「有法可依」是法治的基本,另一方面又認為這不屬於法治,那為什麼要列入「法治四層次」呢?戴耀廷將「以法達義」解釋為法律應對人的權利作出最基本的保障,從而體現「公義」,而「公義」淩駕於法律之上。然而,公義的人權元素在基本法中不僅得到全面體現,而且得到充分保護。

  從戴耀廷提出「法治四層次論」開始到其組織和宣布「佔中」行動的整個過程看,戴耀廷宣揚「法治四層次論」的目的就是為了誤導公眾守法不是法治內容,而為了追求所謂的「公義」,就可以不必依從法律,甚至可以違法佔領公共道路,癱瘓政府運作和侵害其他市民的合法權益。換句話說,其所謂的「以法達義」就是號召香港少數人以所謂「公民抗命」的方法去「違法達義」,且不說這裏的「義」是香港少數人認為的「義」還是多少人支持的「義」。就拿戴耀廷要求「真普選」這個「義」來說,其根本缺陷就是他認為香港是一個獨立的政治實體,將香港特首普選當成獨立政治實體下的普選。因為其心中無國,所以才會要「抗衡一國化」,嚴重違反了「一國兩制」的本意。

  戴耀廷的言論如何荒唐,聽聽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法官於公民廣場非法集結案的判詞就知道了。

  「合法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與保護他人依法享有權力和自由是共存的、是沒有衝突的、是法治和文明社會應有的象徵。假以自由行使權力為名,而實質是破壞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的行為……如該情況未能有效制止,則什麼自由、法治都是空談。香港社會近年瀰漫一鼓歪風,有人以追求其心目中的理想或自由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為藉口而肆意作出違法的行為。有人,包括一些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鼓勵他人犯法。該等人士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承認其違法行為有錯,更視之為光榮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為。該些傲慢和自以為是的想法,不幸對部分年輕人造成影響,導致他們在集會、遊行或示威行動時隨意作出破壞公共秩序及公眾安寧的行為。」

  反對派依然會繼續破壞香港的法治,港府要做的就是堅定立場,果斷處理那些已經觸犯法律的人,還社會真正的「公義」。

[责任编辑:郭玉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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