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無新舊 議員應守法

2020-03-31
来源:香港商報

   何子文/文

  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瓊早前在社交平台分享一則「起底」警員的帖文,涉嫌「作出具煽動意圖作為」被捕。事後反對派將警方的拘捕行動指責為「報復」,是「濫捕濫告」,有反對派法律界人士更指警方拘捕引用的是「古法」,只限港英時代涉及英女皇的場合才能動用,是故意針對鄭麗瓊云云。然而,反對派由始至終沒有回應的是,鄭麗瓊有否犯法?公然「起底」行為有沒有逾越法律和道德的界線?鄭麗琼身為區議會議員、區議會主席更應守法,現在她知法犯法,不論觸犯的是哪一條法例,是新是舊,警方依法拘捕都是合情合理,反對派的指控不但無理,更是政治淩駕了理智,損害香港的法治基石。

  法例已進行更新

  反對派指鄭麗瓊涉嫌觸犯的「作出具煽動意圖作為」是一條古法,言下之意,似乎是古舊的法律就是不合理,不能引用。這種說法完全荒謬。法律沒有新舊,這條控罪源於《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的《煽動意圖》,當中定義「煽動意圖」的部分確實有指涉英女皇,例如「引起憎恨或藐視女皇陛下」、「引起女皇陛下子民間……的不滿或離叛」等等。

  但在回歸後,香港已通過《釋義及通則條例》,當中列明任何條文中對「女王陛下」的提述,須解釋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部分情況則代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或其他主管機關」。即是說,這條法例已經進行了「更新」,並且在回歸後成為了香港法律的一部分。有關法律得以「過渡」,正說明這些法例沒有問題,既然沒有問題,警方為什麼不能引用?就算以往鮮有引用,也不代表不能使用,否則這條法律豈不成了擺設?再者,如果法律有新舊,這樣現時多條法例如謀殺罪早在1861年就引入,按反對派的邏輯是否就不應引用這樣的「古法」?反對派的邏輯完全是自相矛盾。

  反對派以歪理辯護

  現在有一個情況,就是任何用作檢控反對派人士的法律,都被反對派指為「惡法」,《公安條例》如是,現在的《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亦如是。但法例沒有惡不惡,只有合不合理,這些法例不是用來針對反對派,其他市民同樣要遵守,過去其他市民觸犯這些法例時,為什麼不見反對派人士出來指責是惡法?說穿了,反對派是因為被這些法例檢控,為了逃避控罪,為了將拘捕政治化,才動輒以「惡法」抹黑。香港法律並沒有所謂惡法,只有犯法,反對派人士如果沒有犯法,又何懼法律?正如鄭麗的所為,證據確鑿,不單涉嫌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的《煽動意圖》,更涉嫌違反法庭的禁制令,因為法庭早已判下禁制令禁止對警員「起底」行動,鄭麗在網上轉載警員資料,當然是一種「起底」行動,當然是犯法,警方作出檢控有什麼問題?

  香港是法治社會,沒有人能夠淩駕於法律之上,區議會主席不可以,反對派政客也不可以,鄭麗身為公職人士,更擔任區議會主席,理當自覺守法守規。但令人失望的是,她在主持區議會時不單毫不中立,公然侮辱出席的警隊代表,處事不公,更在網上公然「起底」警員,不只涉嫌犯法,更是失德失品,這樣的人根本沒有資格做議員。反對派以歪理為其辯護,不過進一步暴露其不堪。

  今屆區議會短短日子,已有3個區議會主席因犯法被捕,反映在泛暴派主導下,香港的區議會正不斷沉淪,在當前抗疫關鍵時期,泛暴議員無心正事,反而提出各種無聊、政治化的動議,區議會上至主席下至議員一味上演各種政治鬧劇,甚至知法犯法,這樣的區議會令人失望,這樣的議員不要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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