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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商報网訊】高院於2017年裁定警方只可在緊急情況下,才可以毋須持法庭手令檢查被捕人士手機和電腦內的數碼內容。警方不服提出上訴,高院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詞,裁定警方上訴得直,但法庭在判詞說明,只是在手機仍未自動上鎖的時間,且警方亦只能在緊急情況下,才能在未取得法庭手令下查閱;同時必須合乎4項條件方能查閱。上訴庭亦重申,同意手機內容所涉的私隱,查閱資料應先要取得手令。
必須合法範圍為偵緝案件
法官在判辭中指出,《基本法》保障市民私隱不受侵犯,但同時也賦予執法者調查疑犯的電子產品的權力。假如警方沒有手令調查疑犯手機,程序須為合法範圍而且為偵緝案件的目的,即他們須持有合理懷疑被捕人士曾干犯刑事罪行,而且搜查目的是偵緝案件或為了保障社會大眾安全和利益。
判詞指,法官考慮到手機內所藏有個人資料遠高於物業單位,而且疑犯由被捕一刻至案件調查期間,他的個人私隱須受到保障,但他們的私隱權不應妨礙警方蒐集定罪證據的工作。惟當手機被接納為合法證據,警方有可能會翻閱手機內牽涉私隱、但與案件無關的內容。無可否認,此情況下難以避免會看到涉及私隱的內容。
有合理基礎搜查必要等條件
上訴庭雖然推翻高院的裁定,但限制警方若不能在合理可行情況下獲得手令,而警方又有急切需要查閱被捕人士電話,便必須合乎4個條件,包括1.有合理基礎認為搜查屬於必要,並與調查被捕人士懷疑所干犯的罪行有關,如要保留相關證據;2.為保障事主、附近公眾人士、被捕人士及警方的安危;3.除非警方只是作快速篩選搜查,否則只可就符合以上2個條件的範圍進行搜查;及4.警方應就搜查的目的及範圍作記錄,並向被捕人士提供該記錄。
上訴庭指出,普通法賦予警方作即時搜查以保留相關證據的權利,而本案爭議點,在於如何令有關搜查符合《基本法》及《人權法》的要求。上訴庭認為,若警方必須取得手令才可作搜查,《警隊條例》第50條將會形同虛設。
必須受適當約束平衡私隱權
上訴庭同意,手機內容所涉的私隱比私人處所為多,而手機多半會連接「雲端」,所涉的資料不單單只限於手機內所儲存的資訊。所以警方在查閱被捕人士手機前,應要先取得手令,若警方要在沒手令的情況下查手機,必須要受到適當的約束,以平衡私隱權。
「民間人權陣線」於2014年舉行的「七一遊行」期間,有5名成員被警方拘捕並沒收手機,他們質疑警方做法侵犯市民私隱,提出司法覆核。高等法院於2017年頒判詞時提到,法庭要在保障私隱及執法之間取得平衡,而現在的智能手機存有大量個人資料,認為警方若非在緊急情況,必須先取手令,才可查看市民手機的內容。警方不服裁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