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蕭平
香港的治理模式與內地不同,但畢竟是國家治理體系的一部分,其政治體制必須與國家政治體制相適應相銜接。為此,基本法規定了具有香港特色的行政主導體制。
政府有效管治是社會穩定與發展的保障,政治體制要能夠確保政府實施有效管治。基本法起草過程中,政治體制的設計最費周章,至少有兩點要考慮周全。從中央角度考慮,中央對港管治要有可靠的着力點,否則中央權力就會被架空,高度自治就成了變相的完全自治,以行政長官為核心的行政主導是最適合的着力點。從香港角度考慮,要保持回歸後的繁榮穩定,就要把以往行之有效的元素保留下來,而回歸前香港賴以成功的元素中,行政主導是重要的一條,可以經過改造後繼續沿用。
按照基本法的設計,中央對特區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的管轄方式與尺度是有差異的。司法是獨立的,立法會是本地選舉產生的,只有行政長官在本地選舉或協商產生後還須經中央政府任命,特區政府主要官員由行政長官提名後也須報中央政府任命,行政長官還須執行中央政府發出的指令。行政長官既是特區的首長,代表特區,也是特區政府的首長,負責行政事務;既要對特區負責,也要對中央政府負責,每年都要向中央述職。這個「雙首長雙負責」的定位,在特區建制內是獨一無二的,凸顯了行政長官的權威地位和行政權的主導地位,也由此有了「特首」這個簡明而貼切的稱謂。
不難看出,香港特區與中央政府最直接的紐帶就是行政,行政主導之於香港、之於「一國兩制」的重要意義就在於此。將來香港要實行雙普選,普選方案在特區內部產生。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普選方案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立法會普選方案報人大常委會備案。一個批准,一個備案,都很重要,但中央顯然更看重行政。
基本法沒寫「行政主導」4個字,但第四章「政治體制」部分以行政長官、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區域組織、公務人員的順序排列,突出了行政權。這與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憲制性法律中立法在前、行政在後的排序不同,明確無誤地體現了行政主導的立法原意。
中央管治香港的法律依據是基本法,主要依託是行政長官和其領導的特區政府。所以有一種說法,中央管香港,一靠基本法,二靠行政長官。想想不無道理。
基本法實施10周年和20周年的時候,兩任全國人大委員長吳邦國和張德江都提及行政主導,稱這一特殊的設計,符合特區的法律地位,適應香港作為國際性工商業大都會對於政府效能的實際需要,保留了香港原有政制中行之有效的部分,「是最有利於香港發展的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