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落地醫保與藥企直接結算

2020-04-22
來源:新浪醫藥

   【香港商報網訊】4月21日,湖南省醫療保障局、湖南省財政廳以及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聯合印發了《湖南省醫藥采購平台醫藥貸款在線支付結算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提到,啟動藥品集中采購貨款在線支付結算。對國家和湖南省带量采購藥品實行貨款在線支付結算,其中,從2020年5月1日起,全省各公立醫療機構(含其結算代理機構)、第一批國家带量采購中選藥品配送企業登錄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服務平台湖南省醫藥集中采購網,進入藥品分類采購系統中的結算系統,對2019年12月25日后網上下達的带量采購訂單且尚未完成結算的,需通過在線進行藥品集中采購貨款支付結算。

  此外,第二批國家带量采購中選藥品、湖南省抗菌藥物專項集中采購中標藥品從掛網執行日起,全省各公立醫療機構(含其結算代理機構)、相應配送企業應通過在線進行相關藥品集中采購貨款支付結算。同時,鼓勵網上采購的其它藥品實行在線支付結算。

  按照文件規定,在線結算即醫療機構將醫藥采購款在線支付給監管賬戶,省交易中心通過平台的監管賬戶將采購款支付給供應商。通過第三方監管平台,將耗材結款流程全程可視化、透明化。

  附湖南省醫藥采購平台醫藥貨款在線支付結算實施細則(試 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醫療保障局、湖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以下簡稱“省交易中心”)《關于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藥品耗材疫苗集中采購貨款在線支付結算有關財務管理事項的通知》(湘財社〔2019〕24號)要求,為加強醫藥集中采購在線支付結算工作,規范各方行為,防范財務風險,保護交易各方合法權益,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指醫藥集中采購包括藥品、耗材集中采購活動。省內各級各類公立醫療衛生機構(含其結算代理機構)(以下簡稱“醫療機構”)、醫藥生產經營企業(以下簡稱“供應商”),凡通過湖南省醫藥采購平台(以下簡稱“平台”)進行的采購交易和貨款在線支付結算活動均適用于本規則。

  第三條 平台在線支付結算工作,應遵循安全、規范、精簡、統一、透明的原則。

  第二章 監管賬戶管理

  第四條 按照《關于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藥品耗材疫苗集中采購貨款在線支付結算有關財務管理事項的通知》(湘財社〔2019〕24號)的要求,在長沙銀行、建設銀行等商業銀行設立湖南省醫藥集中采購貨款在線支付結算監管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監管賬戶實行專戶專用,不得混戶,其中:在長沙銀行設立的監管賬戶專項用于藥品集中采購貨款在線支付結算監管,在建設銀行設立的監管賬戶專項用于耗材集中采購貨款在線支付結算監管。

  第五條 監管賬戶專項用于監管醫療機構通過省交易中心醫藥集中采購平台進行藥品、耗材集中采購所產生的交易貨款結算,接收和支付用于藥品和耗材采購的醫保基金預付款。監管賬戶不得提取現金,賬戶存款產生的利息結算日為每年6月20日,監管賬戶開戶行將根據存款本金所屬醫療機構具體單位進行分解計算利息,並在每年6月21日將利息計付到醫療機構上報的利息賬戶。

  第六條 省交易中心按有關法律規定履行對監管賬戶資金統一管理、專賬核算職責。

  第三章 結算賬戶登記與變更

  第七條 結算賬戶信息是指醫療機構和供應商用于在線結算的銀行賬戶信息,包括戶名、賬號、開戶銀行,以及財務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其中每家供應商限登記一個結算賬戶信息,且要求是基本賬戶。

  醫療機構和供應商對所登記賬戶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八條 醫療機構和供應商變更結算賬戶信息,應向省交易中心提交書面材料。

  醫療機構應提交法人授權書、變更申請、賬戶信息中變更內容的相關主管部門審批的紙質資料復印件(各一式兩份),加蓋單位公章后提交給省交易中心財務部,應于每年5月30日前或6月22日后提交變更申請資料,5月30日至6月21日為利息划付時間,不受理變更申請。

  供應商應提交法人授權書、變更申請、賬戶信息中所變更的內容的相關主管部門審批的紙質資料復印件(各一式兩份),加蓋公章后提交給省交易中心財務部。變更申請資料須提前5工作日報送至省交易中心(以紙質件送達為准),經省交易中心確認並提交銀行2個工作日后生效。

  第九條 醫療機構和供應商變更結算賬戶信息應充分考慮原賬號與新賬號的過渡期限,不得隨意變更結算賬戶信息。

  第十條 省交易中心將審核登記、變更信息,對不按要求提供變更材料的,不予變更。

  第十一條 變更信息同步前,平台仍按原結算賬戶收(付)款。變更信息同步后,平台啟用新結算賬戶收(付)款。

  第四章 在線支付結算

  第十二條 醫療機構、供應商應按要求對在平台上發生的交易進行在線結算,即醫療機構應將醫藥采購款在線支付給監管賬戶,省交易中心通過平台的監管賬戶將采購款支付給供應商。發生退貨情形需要退款的,供應商應將退貨款在線支付給監管賬戶。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供應商)支付(退回)醫藥采購款,均應按照平台要求進行在線支付。

  在線支付方式主要采用網銀支付,即指醫療機構(供應商)通過開通網上銀行支付功能,在線主動支付(退回)醫藥采購資金,網銀支付采用中國銀聯清算系統結算。

  第十四條 公立醫療機構應在付款期限內將貨款足額支付至監管賬戶,不支持一筆訂單分批支付。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十五條 公立醫療機構根據監管賬戶所在銀行出具的委托收款憑證,記入其他應收款—監管賬戶——**供應商科目,監管賬戶將貨款支付給供應商后,公立醫療機構根據監管賬戶所在銀行出具的委托收款憑證,對應記入應付款**供應商、其他應收款—監管賬戶——**供應商科目。

  第十六條 監管賬戶收到公立醫療機構划入應付給供應商的貸款后,省交易中心記入其他應付款科目,並按公立醫療機構、供應商名稱設置明細科目,同時對公立醫療機構匯入的貨款與其采購訂單相關信息進行匹配審核無誤后,于收到貨款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T+2)辦理線上付款,並根據銀行付款憑證,作沖減其他應付款處理。

  第十七條 省交易中心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加強監管賬戶管理和會計核算,每月8日前(節假日順延)將監管賬戶上一月度發生的公立醫療機構藥品、耗材貨款收付流水清單發送給醫療機構,做好雙方對賬工作。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十八條 省交易中心應完善平台功能,增加必要投入保障平台運行安全。並負責提供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部門在線支付結算監測分析與監督管理的信息服務。

  第十九條 醫療機構和供應商應重視在平台上的權限分配,合理設置部門及操作用戶,建立采購交易、資金收付等內部控制體系。同時設專人妥善保管網上銀行登錄密碼、支付密碼,降低資金風險。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責任編輯:郭玉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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