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王文漢今年5月26日就內委會主席選举風波向主持選舉的郭榮鏗提出私人檢控,涉及14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裁判官上周五(13日)頒下判詞,認為王文漢文漢未能提出證據,拒絕发出傳票。
署理主任裁判官溫紹明在判詞中指出,王文漢的陳詞大綱內完全沒有具體指出那個會議中那位議員的任何部份發言是與選舉無關,亦沒有舉出任何例子郭榮鏗如何拖延或拒絕進行選舉。裁判官说,雖然選舉正副主席舉行了14次會議仍未正式進入投票階段,看似是用了很多時間,但若仔細考慮每次會議的討論過程及內容後,法庭完全無法斷定討論的內容必定是不合理,亦無法斷定郭榮鏗故意容許議員作出與議題無關的討論。
裁判官称,郭榮鏗的角色只是主持會議的流程,責任只是公平公正及有秩序地主持會議,會議的長短,或有多少議員要發言,或提出多少規程問題,並非郭榮鏗一人可以控制。而縱觀14次會議後,裁判官認為,郭榮鏗主持會議沒有明顯偏頗,主持人的角色其實頗為被動,而郭榮鏗有給予不同意見的議員公平的發言機會,亦沒有容許議員過度發言。
裁判官認為,王文漢完全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郭榮鏗讓議員在會議中作出討論有任何不當之處,王文漢亦沒有提出郭榮鏗如此主持會議,違反了《議事規則》或《內務守則》的任何規則,故認為申訴人提出的證據未能證明有關控罪的罪行元素表面存在,在沒有任何客觀的證據支持下,法庭難以判斷郭榮鏗的行為是否合理,而王文漢單單指會議進行了很多次便是拖延選舉或癱瘓立法會運作,實屬沒有基礎及空泛的說法。
裁判官指除非王文漢能提供確切證據證明郭榮鏗干犯了嚴重的刑事罪行,否則法庭不會介入立法會的內部事務,去判斷一位立法會會議主持人,在主持會議時是否失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