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教育部網站消息,國家教育部18日宣布,自2021年1月1日起起取消《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及《大陸居民在台灣地區學習證明》,未來學生可直接透過港、澳、台院校頒發的錄取證明、學位證書,或是畢業證書確定身份及學歷。
教育部表示,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減證便民、優化服務的決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簡化在港澳台學生的辦事程序,便利在港澳台學習人員在內地的工作和生活,決定取消《在港澳地區學習證明》及《大陸居民在台灣地區學習證明》。
取消上述證明後,香港中聯辦、澳門中聯辦及海峽兩岸招生服務中心自2021年1月1日起,將不再受理開具申請。而於今年12月31前提交的申請會照常受理。已經受理但開具時間晚於2021年1月1日的,學習證明則依然有效。
證明取消後,相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實際需要,可通過在港澳台學習人員提供的港澳台院校錄取材料、港澳台院校頒發的學位證書或畢業證書、港澳台院校或科研機構出具的學習進修證明材料或在港澳台學習人員自願在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開具的學歷學位認證書等認定人員身份和經歷,亦可通過港澳通行證、台灣通行證及簽注、出入境信息、行程票據等確定在港澳台地區學習期限。(圖:星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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