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時評】黃之鋒等3人判囚罪有應得

2020-12-03 01:21
來源:香港商報

 「港獨」組織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林朗彥及核心成員周庭,涉嫌於去年6月21日煽惑、組織及參與包圍警總案,被控煽惑他人參與、組織未經批准集結罪等3控罪。西九龍裁判法院昨作出判決,其中黃之鋒判入獄13個半月、林朗彥7個月、周庭10個月,3人即時入獄。

 法官以法律為準繩、用事實作憑據,依法律規定就黃之鋒等3人的罪行作出適法判決,令違法者終於受到應有制裁,亦向社會發出明確信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任何人可以淩駕於法律之上,也沒有任何違法者可以憑藉其所謂政治理念逃避法律制裁,黃之鋒等判囚是罪有應得,彰顯了公義和正義。判決還告誡其他青年人應引以為鑒,須有獨立思考能力,有守法意識,莫受居心不良的人士蒙蔽蠱惑,走上違法道路而不自知,甚至心存僥幸「明知故犯」,只會斷送一生前途,屆時悔之晚矣。

 今次案情有目共睹,並不複雜,黃之鋒等人犯罪事實清楚明確,證據確鑿。法官指出,3人犯案屬夥同犯案,分工合作,意圖透過言語和行為煽惑他人參與示威活動;又引述黃之鋒於案發前一日的通訊紀錄,直指煽惑行為有一定部署,絕非一時興起,而是經過深思熟慮。法官認為,3人的角色雖有不同,但每個人都是積極參與者,而且集結有一定規模,3名被告當日指示示威者堵塞車輛入口,這些行為較煽惑群眾於公園或主要幹道集結,更為嚴重,故「為保障公眾利益及市民生命財產,判刑要具阻嚇力,判處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法官基於法理、法律和事實作出量刑,對所有激進暴力和肆意違法的人,是一記當頭棒喝震懾。

 黃之鋒等人雖口頭認罪,但毫無悔意,3人早在宣判前就稱已預期很大機會即時入獄,還柙前還高喊「絕不後悔」云云,顯示這些人的頑固立場,當然被判囚禁也是咎由自取。事實上,黃之鋒等3人可說是累犯,眾多案件纏身,卻把自己包裝成所謂「受政治打壓」者,企圖騙取同情。然而,法律面前,只有守法與違法之區分,法官審判裁決的唯一原因,是他們做過違法的事情,是犯罪分子而不是其他。任何人無論有何看法,政治企圖偽造得多崇高,都不能用違法及暴力行為宣洩,否則只有一個後果,就是受到法律制裁。

 法治是香港的核心價值,有法必依,違法必究,任何人若是以身試法,最終要付上沉重的法律代價。攬炒派和外部勢力為黃之鋒等人搖旗吶喊,將判決歪曲成「政治打壓」,把他們塑造成所謂「英雄」,完全是顛倒是非,混淆黑白,企圖干擾法律公正,目的是繼續鼓吹所謂「違法達義」那一套,意圖煽動市民特別是青年人參與違法暴力行動。但是這些所謂「政治明星」早就安排好後路,視坐牢為獲取政治利益和金錢饋贈的途徑,有恃無恐帶頭違法。青年人要有辨別能力,看清攬炒派的真面目,清楚守法的重要性,不可逾越法律邊界,切勿被攬炒派政客們唆擺和利用,將公然藐視和違反法律視之為「光榮」行為,以至誤入歧途,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淪為政治「炮灰」,這方面的教訓已經太多太深刻了!(香港商報評論員 周武輝)

 圖源:中通社

[責任編輯:朱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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