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港區全國青聯委員 黃芷淵
美國政府藉口香港問題宣布制裁中國人大常委會領導成員,中國外交部、港澳辦、中聯辦、外交部駐港公署和特區政府8日對此予以強烈譴責。而事實上,美國干涉中國內政、搞亂香港的目的在近期一系列行為中早已顯露無疑。
美國美中經濟與安全審議委員會日前發布報告,聲稱香港國安法的實施,令香港人受到中央的「全面及直接專制統治」,批評北京違反「一國兩制」及香港實行自治至2047年的承諾,顯示北京「犧牲經濟利益、法治及基本人權」,以建立對香港政治控制權的意願。
特區權力為中央授予
我認為這完全是謬論。香港特區一直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一部分,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依據《憲法》,香港特區的權力全部為中央授予,因此不存在「港人受到中央全面及直接專制統治」之說。
其次,「一國兩制」的實施是以《憲法》和《基本法》為法律依據。中央政府官員及特區政府官員一直強調,「一國兩制」「港人治港」及高度自治的實踐不變形、不走樣、不動搖。在這個前提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香港國安法,這是確保香港市民享有的法定權利、權益、自由及核心價值受到充分保障下,保證香港長期繁榮穩定的良方,既不違反經濟利益、法治及基本人權,更堵塞了香港長期存在危害國家安全的法律漏洞。
報告批評,特區政府「抹殺香港的民主進程」,稱面對「民主派」可能勝選,因而押後立法會選舉,禁止部分「民主派」參選。
這個問題要分成兩個部分來分析。第一,立法會選舉押後,是基於新冠肺炎疫情嚴峻,及香港實施了各項嚴厲的社交距離防疫措施。特區政府早前解釋,選舉人群聚集會增加公共衛生風險,邊境管制令身在海外及中國內地的香港選民不能投票,而由於受各項防疫措施,包括限聚令等影響,候選人不能有正常的競選活動。因此,當局是考慮到公共衛生和選舉公平公正等因素而押後選舉,不應將此問題政治化。
第二,所謂「禁止部分民主派參選」的表述並不正確。香港的政治光譜本身就相當多元,有不同政見的政黨和組織,特區政府並非禁止「民主派」參選,而是不允許不符合參選議員資格的人參選。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立法會選舉參選人須聲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這是參選人提名是否有效的核心問題和基本要求,也是立法會議員的基本憲制責任。涉及「港獨」「自決」,尋求外國勢力干預香港特區事務等的人士,既不能真誠擁護《基本法》及履行立法會議員的職責,亦無法滿足上述提及的條件,選舉主任取消其參選資格,亦合情合理。
拘捕行為非關政治立場
報告稱,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後,特區政府開始針對及拘捕「民主派」支持者;有關法例「損害香港的法治」,香港的司法系統陷入危機,法官被迫採用內地的法律原則及中共立場。
這表述並非基於事實。香港國安法明確訂明,針對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其構成元素、刑罰、減刑因素和犯罪的其他後果等,已清楚列出。
因相關法例而被捕的人士,有公然支持「港獨」主張、有以民主為藉口美化激進違法行為,亦有勾結境外勢力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警方作出拘捕,是基於證據和嚴格按照法律進行,並非因政治立場而無故作出拘捕,奉公守法的普通市民亦不會輕易誤墮法網。
另外,因香港國安法實施而令香港司法系統陷入危機之說完全不成立。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每個國家都有權利和義務維護其國家安全。但在「一國兩制」原則之下,香港特區的法律制度有別於中國內地,是以普通法輔以成文法為基礎。香港法官不會採用內地的法律原則,香港的司法機構只負責在香港執行司法工作,審理刑事檢控和民事爭議的案件;司法機關亦完全獨立於行政和立法機關。
報告亦聲稱香港國安法「損害香港的新聞自由」,指當局滋擾支持民主的新聞媒體,並拒絕續發記者證等。報告又建議美國國會,為擔心受政治迫害而離開的港人,移除獲取美國簽證的障礙;研究立法向香港回歸後出生的港人給予政治庇護等。
過去一年,部分媒體充斥誤導信息,甚至有示威者假冒記者,混在示威現場。中央和特區政府依法打擊港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法治的舉措,與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等不應混為一談。
事實是,自香港國安法落實以來,香港社會逐步恢復穩定,國家安全得到保障,香港市民亦可繼續依法享有其基本權利和自由,包括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等。
報告對美國國會的建議,正是美方繼通過一系列針對香港特區的法律後,又再企圖干預香港事務的具體例子。「一國兩制」一直在香港充分體現,外國政府實不應以任何形式干預香港內部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