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新網報道,從最高法微信公眾號獲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日前印發《關於依法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犯罪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意見》提出,依法嚴厲打擊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從源頭上防控非法野生動物交易;依法嚴厲打擊以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購買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堅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
《意見》提出,依法嚴厲打擊非法獵捕、殺害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從源頭上防控非法野生動物交易。
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定罪處罰。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定罪處罰。
《意見》要求,依法嚴厲打擊非法收購、運輸、出售、進出口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犯罪行為,切斷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的利益鏈條。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符合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以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
《意見》強調,依法嚴厲打擊以食用或者其他目的非法購買野生動物的犯罪行為,堅決革除濫食野生動物的陋習。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購買,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以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