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牟利1億餘元 海南潘海文等42人涉黑案一審宣判

2020-12-24 10:46
來源:央視新聞

  據央視新聞報道,12月23日,海口中院對被告人潘海文等42人涉黑犯罪一案進行一審宣判。

 海口中院判決被告人潘海文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敲詐勒索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職務侵佔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妨害公務罪、聚眾鬥毆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判決被告人潘海沖(潘海文胞弟)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強迫交易罪、非法收購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同時,海口中院以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故意傷害罪、開設賭場罪等罪名判處其他4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八年到一年三個月不等刑期,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到一萬元不等罰金。

 經審理查明,上世紀90年代,被告人潘海文在萬寧市萬城鎮一帶逞強鬥狠、胡作非為,多次因為隨意毆打他人惡名初顯。2004年,潘海文通過非法手段當選萬寧市萬城鎮永范村委會黨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並利用其職務便利,拉攏村「兩委」成員和宗親人員,安排親信在村委會擔任重要職務,控制大小村務,糾集了村內一幫閒散人員及有前科劣跡的人員作為村內打手,對持反對意見的村民打擊報復,逐漸確立了強勢地位並控制農村基層政權。至此,以潘海文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正式形成。

 該組織長期盤踞在萬寧市萬城鎮及周邊地區,組織、領導者明確,骨幹成員固定,內部層級分明,人數眾多,勢力龐大。為達到攫取暴利、非法斂財的目的,潘海文指使組織成員強攬當地工程項目,強取獨霸北師大萬寧附中食堂、小賣部的經營權,以村委會的名義巧立名目敲詐轄區內企業。此外,潘海文還糾集組織成員在萬寧市萬城、興隆等地以合法體彩為掩護,私接暗線開設賭場,以此獲取了巨額非法收益。通過上述方式共牟取非法收益1億餘元,用於支撐組織的運行、發展。

 在潘海文的領導下,該組織在萬寧地區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百姓。為了樹立非法權威、確立強勢地位,潘海文指使組織成員對妨礙其利益和違背意願的黨員、幹部、群眾蓄意打擊報復。為強佔土地資源,該組織以村委會的名義非法插手土地糾紛,煽動村民為爭奪土地持械鬥毆;為達到非法斂財的目的,潘海文指使組織成員巧立名目索要企業錢財,非法強攬工程,迫使他人退出經營活動,開設賭場。該組織利用國家工作人員的包庇和縱容,不斷擴大勢力範圍和影響力,實施了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聚眾鬥毆罪等一系列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稱霸一方。

 為尋求非法保護,該組織還拉攏、腐蝕政府職能部門及司法機關領導幹部充當「保護傘」,致使該組織在萬寧地區大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長期未被打擊處理,給萬城鎮及其周邊地區的人民群眾造成心理威懾,人民群眾對基層政權失去信心,破壞了當地政府及司法機關的公信力。

 海口中院認為,被告人潘海文糾集、網羅被告人潘海沖、譚雲、莫仕炳、符厚良、陳進榮、譚亞民、潘福乾等人,形成較為穩定的犯罪組織,人數多達39人,該組織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和發展;通過暴力、威脅等手段,有組織地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群眾,稱霸一方,在萬寧市萬城鎮永范村及周邊地區造成惡劣影響,當地群眾敢怒不敢言,嚴重影響當地群眾的生產、生活秩序,已具備刑法規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四個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公訴機關指控本案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以及指控的具體違法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各項罪名成立,應當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對各被告人進行處罰,故作出上述一審判決。

[責任編輯:刁瑾玲]
香港商報版權作品,轉載須註明出處。
相關新聞


網友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