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政協副主席、香港特區前行政長官梁振英今日(29日)在社交媒體發文指出,法官應否批准一名被告保釋,沒有深奧的法律問題,不需要長篇大論的判詞,只需要考慮被告會否潛逃;會否在保釋期間和其他嫌疑人串供、干擾證人和再犯等的動機和可能性。梁振英最後明確表示,如果黎智英潛逃成功,要向法官問責。
梁振英指出,黎智英獲法官准予保釋,長期在黎智英門口搵食的人説10個保釋條件苛刻,黎智英「插翼難飛」。梁振英指,這10個保釋條件不足以阻止黎智英潛逃(括弧內為梁振英的評語)。
1.港幣1000萬元現金(對黎智英來說這不是錢,律師費已經不只此數)。
2.港幣30萬元人事擔保(黎智英馬仔甚多,30萬元是收黎智英歷年捐款的九牛一毛)。
3.不得直接或間接做出任何可能被視為「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的行為(這條件與潛逃不潛逃無關)。
4.不得與任何外國官員接觸(這條件與潛逃不潛逃無關)。
5.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訪問(這條件與潛逃不潛逃無關)。
6.不得發表任何文章(這條件與潛逃不潛逃無關)。
7.不得離港、交出所有旅遊證件(過去已有不少例子說明交出旅遊證件的被告人在保釋後照樣潛逃成功)。
8.承諾不以任何形式使用任何社交媒體(這條件與潛逃不潛逃無關)。
9.全日 24 小時不離開其住所,除非到警署報到或上庭應訊(誰負責監控黎智英的行動?警察有沒有權責確保黎智英留在家中?有沒有權責搜查進出黎宅的人士和物件?)
10.每周到警署報到3次(每兩次報到之間有兩天多的時間,逃離香港需要兩三天嗎?從黎宅到公海兩三個小時就夠了)。
梁振英最後明確表示,如果黎智英潛逃成功,不要賴警察,我們要向法官問責。黎智英不是一般被控暴動的失業青年,他是大腦、金主、喉舌、黨鞭和美西國家的代理人。法官在保釋一事上出錯,不是法律造詣不深,而是對黎智英一案的本質和黎智英本人的背景沒有認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