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蹤報道】黎智英保釋案終院今日下午4時裁決

2020-12-31 13:09
來源:香港商報網

 高等法院法官李運騰23日批准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的黎智英,以現金1000萬元等條件保釋,引起社會各界嘩然。律政司於24日正式入稟終審法院提出上訴,要求進行緊急聆訊。案件今早(31日)由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下任首席法官張舉能和常任法官李義審理,上午開庭兩小時後決定下午4時裁決。

 律政司指,高等法院作出的保釋決定屬《香港終審法院條例》中的「最終決定」,因此在有關條例下,終院對於決定有司法管轄權。根據第42條,所有涉國安法的案件會公正及及時處理,除非有「充分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否則不得予以保釋。

 律政司同意在一般刑事罪行中法庭維持「無罪假定」法律原則,故被告被起訴後有保釋權利;然而,香港國安法並非在香港同一個法律體系下產生的,條文中沒有「無罪假定」,反而當局用了「不准保釋為前提(No bail provision)」的字眼,然後除非法庭有理由相信被告不會重犯才得准予保釋。故此法庭考慮香港國安法保釋條件不能跟一般刑事案件相提並論, 而且條文中亦限制法庭,不能接納保釋條件為合理理由,去相信被告不會潛逃,以這意思理解《香港國安法》,才脗合法例成立原意。

 律政司提出,本案涉及香港國安法,在考慮是否批准保釋時,應給予「國家安全」問題更多考慮,國安法第42條亦列明,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他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否則不得准予保釋。律政司認為,此定義有別於一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有關保釋決定的考慮。

 律政司又指,法庭處理觸犯謀殺罪等可判處終身監禁的重罪時,鮮有批准保釋。觸犯香港國安法的最高刑期也是終身監禁,法庭須考慮一致性。

 律政司重申,在香港國安法案件中,被告的保釋條件,不應作為考慮是否准予保釋的因素。

[責任編輯: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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