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港音樂人雷頌德旗下一間公司的女秘書,透過私自轉賬及冒簽支票,盜取雷頌德個人及公司戶口內約250萬元,早前被裁定6項偷竊及1項使用虛假文書副本罪罪名成立,法官李慶年今日(31日)在區域法院判處被告監禁3年。
李官判刑時指,案件繁瑣,牽涉4間公司、6個銀行帳戶及80宗交易,加上渣打銀行拖延文件9個月,案件進度屬合理延誤,無關警方控方不作為。被告丈夫求情信中推卸責任,顯示被告毫無悔意,指責別人追究,淡化自己貪婪,而審訊期間的心理困擾本可預期,更由自己一手造成,與人無尤。
李官強調,案件情節嚴重,被告行為早有預謀及嚴重違反誠信,犯案歷時20個月,涉案金額近250萬,若非事主揭發,相信盜竊行為會持續,法庭有必要判以阻嚇性刑罰,遂以3年刑期為基準,分別就7罪判處被告監禁6至36個月,同期執行,共囚36個月。
36歲女被告鄭嘉欣,被控於2013年9月3日在黃大仙Moon Studio,在知道或相信一張信用卡帳單副本屬虛假的情況下,使用該文書,意圖誘使雷頌德接受該文書為真文書,並因此而作出或不作出某些行為,以致對雷頌德不利;另於2012年1月5日至2013年9月2日,在香港偷竊據法權產,欠雷頌德、雷頌德製作有限公司、Power Music Limited及雷頌德同盟有限公司共6則債項,每則分別為港幣68.9萬元、港幣約117萬元、港幣16萬元、港幣約30萬元、港幣約11.6萬元及港幣5萬元,合共約港幣2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