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鄉村振興戰略的實施,農業新產業、新業態不斷湧現,農業龍頭企業範圍不斷擴大,廣東對農業龍頭企業的認定監測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為適應農業產業化發展的新形勢和落實「減證便民」要求,廣東省農業農村廳組織對廣東省原《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和運行監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修訂和解讀。
《辦法》擴大了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認定範圍,進一步完善認定與監測標準指標體系,增加了休閒農業、農產品電子商務企業和其他涉農企業類型。體現了「減證便民」要求,將要求企業提供營業執照、企業相關誠信經營、依法納稅以及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等相關證明,改為告知承諾。強化運行監測和認定與監測的嚴肅性,增加了「不得評為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已被評為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取消資格」的違法違規等行為。
《辦法》分別規定了立規的目的和依據、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涵義、認定和監測工作原則、適用範圍。以及申報認定的條件和標準,申報材料要求、申報程序、認定程序及享受有關優惠政策等問題。
《辦法》主要規定對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實行日常監測和定期監測相結合的動態管理制度,要求廣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按規定時間上報生產經營情況。規定定期監測周期、監測標準和程序、監測結果處理,同時加強日常跟蹤調查與服務。
同時《辦法》明確規定有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不得評為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已被評為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的取消資格。同時規定存在舞弊行為,提供虛假材料的企業,從查實之日起4年內不得申報省重點農業龍頭企業。
《辦法》要求各級農業產業化工作主管部門完善工作機制,提高工作效率,各市、縣級參照本《辦法》,制定本級重點農業龍頭企業有關管理辦法,分級培育龍頭企業。(記者 余文蓮 徐紅 通訊員 粵農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