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於1月21日換屆,原有主席戴啟思任滿換上了夏博義(PaulHarris),引起各方關注的是夏在港創立了「香港人權監察」,畢竟「人權」早已成為國際極具爭議的問題,只要看美國這個以捍衛國際人權自居的國家,到了特朗普當總統卻要公然退出聯合國屬下的「人權組織」,便可見夏博義敢在港創立監察人權組織,而且聲稱要在港捍衛人權,來頭肯定不簡單,由他來領導高度政治化的「大律師公會」,今後香港司法的問題可要熱鬧了!
果然,夏博義也不讓一眾大律師失望,在他第一次上任的記者招待會上便公言自己尤為關注部分國安法條文,特別是當中提到部分官員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並因此指出很多國家因國安法而取消與香港的引渡協議。外國取消對港引渡的責任,明擺是外國干預中國內政,夏博義卻歸咎國安法,而且還用時間來顛倒是非:早在國安法出爐前,國際反對派已經鼓動香港反對派群起反對「修改逃犯條例」,在他們的反對口號中特別高叫「反送中」,也不理港府再三聲明「逃犯」不包括政治犯,也不會移交政治犯到內地受審,可是反對派卻硬砌林鄭「生豬肉」,死咬住林鄭不放,指她修例是為政治犯而來。也正是因為修例風波引爆了長達一年的「黑衣暴亂」,中央不得不制定香港國安法,如此因果分明的事,夏博義卻因果倒置。
外國干預中國內政是公然破壞國際法,夏不聲討外國干預,反而把自己假扮為「有心人」,說他當上會長後會從中協調爭取政府同意修改部分國安法條文,令引渡可以恢復云云。這說法不但將逃犯條例與國安法因果倒置,更可笑的是外國干預中國內政的不法行為,在夏操作下,竟把非法合法化,這真是大律師「偷龍轉鳳」慣技,試想想特區政府與中央會笨到聽信夏博義而修改國安法條例嗎?他這種提議,與其說是他「好心做壞事」,毋寧說他刻意誤導港人,要人相信國家制定香港國安法是濫權之舉,夏博義刻意破壞中國在港行使主權,為「港獨」合法化。
夏博義假扮有心人
在夏博義記招講話中,他特別強調的是:國安法條文讓部分官員權力凌駕於法律之上;同時,國安法第五十五條似乎凌駕了基本法第三十五條。就這兩點來說,他之所以強調「有官員會凌駕法律之上」,無非指的是一旦援用國安法條例將部分嫌犯送回內地審訊,便會有人凌駕法律辦案,這個講法和「反送中」口號一致,是刻意醜化國內法制,說到國安法第五十五條似乎凌駕基本法第三十五條。夏博義這講法不外是要人相信中國制定國安法已違反了「一國兩制」的承諾,即用國安法第五十五條把疑犯帶返國內受審的後果是嫌犯會失去聘用律師代為辯護的機會,而且沒有陪審團,還有查案人員被賦予權力審問他人的政治立場等。
就這三點來說,夏是張眼說騙話,內地明擺着也有律師代辯護的制度,但在夏的心目中,他們根本就不存在,這是歧視;說到陪審團的作用,也是言過其實,以新加坡為例,早在建國初年已取消陪審團制度,原因是有可能妨礙司法公正,何況重大的破壞國家安全、分裂國家主權的罪行,美國已把疑犯當成「恐怖分子」論處,連陪審團也用不上;說到查問疑犯的政治立場,港英時代審問政治嫌犯的「政治部」(SpecialBranch)會有不問政治立場的做法嗎?國安法第五十五條也好,基本法第三十五條也好,都屬人大憲制權力下對特區的授權,更何況反主權分裂與追究破壞國家安全都是屬於國家行為的重大事務,基本法第十九條也寫明:國家行為事務特區沒有管轄權,因此特區被授權處理部分國安案例,也有不授權的案例,像涉及勾結外來勢力破壞國家安全,涉及外交事務,特區沒權管轄,基本法第十九條已有明文規定,夏博義作為大律師,應好好做功課,否則便是誤導港人與國際之嫌!(鄭赤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