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研集】協商產生特首不違基本法

2021-01-25 01:57
來源:香港商報

 近日,有關行政長官能否由協商產生,引起社會熱議。有一種意見認為,應完整地解讀基本法第45條,協商產生特首,與第45條第二款寫明的按循序漸進的原則,最終達至普選產生的目標相違背,亦不符合第三款的規定,因而判定協商產生特首不符合基本法。筆者認為,這種看法並不準確,不能將協商產生特首視為一種退步,亦不能認為協商產生特首不符合基本法規定。

 基本法第45條共有三款,第一款規定行政長官在當地通過選舉或協商產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第二款寫明,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規定,最終達至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後普選產生的目標。第三款則規定,行政長官產生的具體辦法由附件一規定。

 行政長官產生有兩種途徑

 根據第一款,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寫明有兩種途徑,一是選舉,二是協商,因此,說協商產生特首不違反基本法,並沒有問題。

 根據第二款,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首先要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而作出規定。實際情況有時適合舉辦選舉,有時則不適合,比如,2019年香港處於社會動蕩時期,就不適合舉行選舉,事實也已證明,當年在動亂期間舉行的區議會選舉,出現許多妨礙選舉公平、公正的情況,選舉的結果為香港帶來很大的問題。又如,2020年疫情嚴重,也不適合舉辦選舉,全球有許多國家和地區都暫停了選舉活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原定去年9月舉行的立法會換屆選舉也暫停舉行。

 第二款規定,香港必須根據實際情況規定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並不是說這個產生辦法只能是選舉,而應該是將第一款所提及的選舉和協商都包括在內。也就是說,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既可以規定透過選舉產生特首,也可以規定協商產生特首。

 其次,依照循序漸進的原則,最終達至普選特首的目標,也不能說是否定了協商產生特首。提出這種看法的人,一般都是有一個前設條件,就是認為協商是不民主的,選舉才是民主的,以協商產生特首是退步,與普選特首的目標背道而馳。

 筆者認為,這種看法並不正確,協商和選舉都是達至民主的途徑,事實上,現時在許多國家和地區所舉辦的選舉,其中也包含有許多違反民主原則的成分,而且選舉往往容易受到情緒的影響,選民常常在不理智的情況下作出投票,因而選舉是否能夠達至真實的民主也愈來愈令人產生疑問。

 協商產生特首並非退步

 相反,協商的程序以及具體的過程如果設計得宜,則可以在充分考慮各種不同意見的情況下,通過理性的討論,最終達至最符合多數人意願的結果。如果從實現民主的角度看,不能簡單地認為協商比選舉不民主,也不能認為以協商的方式產生特首,是一種退步。

 第二款寫明循序漸進的方向是要最終達至普選產生特首,而依照香港的實際情況,改以協商的方式產生特首,也不能說是違背了基本法的規定。實際情況會發生變化,達至最終目標的路徑也會隨之變化,如果能一帆風順達至目標,當然是最好的結果。如果情況有變,中間出現了跌宕起伏的情況,只要最終目標沒有改變,就不能說違反了基本法的規定。

 基本法附件一,題目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並不是選舉辦法,目前附件一中沒有協商產生特首的具體內容,如果真的改由協商產生特首,確實要考慮在附件一中增加協商的具體安排,但這並不等於說改由協商就違反了第45條第三款。

 因而,特首可以由選舉產生,也可以由協商產生,這種說法並沒有毛病,改由協商產生不能視為違反基本法,也不能視為一種倒退。但是否要將特首產生辦法由選舉改為協商,則應該根據香港的實際情況決定。(學研社成員文武)

[責任編輯:蔣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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