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18歲學生於前年10月27日在旺角因管有一支雷射筆,早前被裁定一項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成。裁判官梁嘉琪今日(19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判刑時表示,考慮被告年齡、背景及報告內容後,決定接納更生中心報告,判處被告入更生中心。
辯方律師引述更生及勞教中心報告稱,被告的身體條件不適合判入勞教中心,其精神及行為條件均適合進入更生中心。
梁官指,判刑需反映阻嚇性、相稱性及懲罰性,考慮被告的背景和對案件的態度,辯方求情以及雷射筆的威力程度,決定接納更生中心報告建議,判被告入更生中心。梁官早前在裁決時指,考慮到被告當日的裝束、裝備,他一定知道現場會發生衝突,認為他管有雷射筆的唯一合理原因是為了攻擊他人,故判他罪名成立。
被告陳偉亮,報稱副學士學生,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近彌敦道管有一個可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