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政府新聞處)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今日(23日)下午召開記者會,講解《2021年公職(參選及任職)(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建議除《基本法》104條下包含的公職人員之外,區議員都必須宣誓。政制及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表示,是次修例進一步確立「愛國者治港」原則,將於本周五刊憲,3月17日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預料今年第二季完成三讀並通過。
條例草案建議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立法會條例》、《區議會條例》等,以完善宣誓安排及違反誓言的處理機制和法律後果,其中訂明區議員跟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及司法機關人員一樣,都必須宣誓。
草案列明,所有宣誓人必須準確、完整、莊重地宣讀法定誓言,態度要真誠及莊重,由行政長官或其授權人士監誓。若果有人故意以行為、語言、服飾、道具等方式褻瀆宣誓程序,或故意歪曲誓言,會裁定為宣誓無效,不得重新宣誓。
草案為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加入定義,在意圖及言行上都要真心及真誠地遵守、支持、擁護及信奉《憲法》和《基本法》確立的特區憲制秩序、國家主權及領土完整等。
馮瀚文攝
草案列出負面清單,違反者被視為違誓。負面清單如下:
(a) 作出或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 , 包括 :
(i) 作出《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禁止的行為;
(ii ) 犯《香港國安法》規定的罪行 ;
(iii) 犯成文法則或普通法規定的關於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b) 拒絕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特區擁有並行使主權,包括反對中央政權機關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基本法》或《香港國安法》履行職務和職能;
(c) 拒絕承認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地方行政區域的憲制地位;
(d) 宣揚或支持「港獨」主張,包括:
(i) 主張、推動或實施香港「獨立建國」;
(ii) 參與以「香港獨立」為宗旨的組織;
(iii) 主張、推動或實施「自決主權或治權」、「全民公投」、「全民制憲」等活動或參與「自決」為宗旨的組織;
(iv) 主張或推動香港轉歸外國統治 ;
(e) 尋求外國港府或組織干預香港特區的事務;
(f) 作出損害或有傾向損害《 基本法 》中以行政長官為主導的政治體制秩序的行為 ,包括:
(i) 以非法手段強迫或威嚇行政長官改變某項政策或提交立法會審議的議案;
(ii) 無差別地反對特區港府提出的議案,並意圖以此要脅特區港府、使特區港府無法正常履行職務和職能,或逼使行政長官下台及推翻特區港府;
(iii) 利用特區港府舉行的選舉,組織或實施 (或煽動他人組織或實施 )任何形式的對抗中央人民港府和特區港府的「 變相公投 」;
(g) 作出損害或傾向損害香港特區的整體利益的行為;
(h) 公開及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或國徽或區旗或區徽 ;
(i) 侮辱或貶損國歌或國家主權的任何其他象徵和標誌 。
草案建議,授權律政司長可以在任何時候,以某位議員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要求,或違反誓言為由,向涉事議員提出法律程序,議員會即時被暫停職務,直至法庭有最終裁決,若被裁定喪失議席,將於五年內不得參選。
港府擬指明擁護效忠準則 設「越級上訴」機制
曾國衞表示,港府建議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以訂明若某人故意作出行為,即視為拒絕或忽略作出誓言,包括違反宣誓程序,或褻瀆宣誓儀式;改動或歪曲該項誓言的字句;宣讀與該項誓言的字句不一致的字句;或在看來是作出該項誓言時,以不真誠或不莊重的方式行事。
港府建議劃一由行政長官擔任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員及區議員的監誓人。港府亦建議在實際操作上提供彈性,讓行政長官可以授權認為合適的人代為監誓。
港府建議修訂《立法會條例》第15條及《區議會條例》第19和24條,訂明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是喪失擔任立法會或區議會議員資格的理由。
港府建議訂明,一旦律政司司長以有關立法會或區議會議員違反誓言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為由,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或《區議會條例》第79條提出法律程序,則有關議員即時自動暫停職能和職務,直至法庭對有關的訴訟有最終決定。
港府為加快相關的司法程序的最終結論。參考現行各公共選舉(包括立法會選舉及區議會選舉)中的選舉呈請機制,港府建議為《立法會條例》第73條及《區議會條例》第79條的法律程序設立「越級上訴機制」。不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判決的一方,若取得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的上訴許可,可直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有助法庭從速處理由律政司司長提出有關議員涉嫌作出違反誓言行爲或不符合「擁護《基本法》、效忠特區」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的法律程序,使立法會或區議會的組成和有關議員的席位更快得到確定。
港府認為,對未能符合與宣誓相關的各項要求的人的參選權應施加限制。港府建議若某人在提名日期或選舉日前五年內曾出現情況,則該人喪失獲提名或當選行政長官選舉、立法會選舉和區議會選舉的資格。
修例後無特定追朔期安排
被問及修例會否設追朔期,曾國衞則指,暫無特定追朔期安排,但法例一單通過,即會按法例執法。
曾國衞表示, 過去區議員的違法行為,不作評論,但強調一旦法律通過,相關機制就會啟動。是否有違法由法庭作最終裁決。而草案列明正面清單及負面清單,就是明確介定行為所屬性。他強調,無辦法涵括所有情況,相關清單只屬盡列。若日後出現情況不在清單內,要是乎實際情況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