醜聞纏身的大律師公會主席夏博義,前一段時間一直「潛水」拒絕回應外界的質疑及指控,近日又突然出來接受傳媒專訪,質疑修改選舉制度後,審查參選人資格會否限制市民選擇,可能違反人權法對於選舉權的保障。他又反駁指公會不是政治團體,但有責任就影響法治的議題發聲云云。夏博義有關完善選制違反人權法的指控,不但毫無理據,是徹頭徹尾的政治抹黑,更再次暴露其政治掛帥、以政治淩駕法律的本質。夏博義的言行也正正顯示大律師公會正不斷「異化」為一個激進的政治團體,公會近年的所作所為,大眾都看在眼裏,夏博義的所謂反駁,不過暴露其理屈詞窮,一個已變成政治團體的大律師公會,也自然不應再擁有任何法定權力。
放眼全世界,愛國是從政者最基本的政治倫理,任何國家和社會都不容許不愛國者進入管治架構,許多西方國家甚至會將效忠憲法和國家作為公職人員必須具備的要求,更有相關的法例規管。中央出手完善香港選舉制度,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符合世界選舉制度慣例,也是維護香港長治久安的必要之舉,如果這樣的改革是違反了人權,這樣美國、英國等西方國家,同樣有類似審查,這些國家是否也違反了人權法?夏博義為什麼不出來指摘?
夏博義存政治偏見
夏博義肆意攻擊、抹黑中央完善香港選舉制度,上綱上線,含血噴人。但諷刺的是,他效忠的祖國英國,同樣對選舉資格和選舉監督安排有明確規定。根據英國法律,選舉委員會專門負責選舉的監督工作,其中一項重要內容便是審查選舉人資格,候選人若存在嚴重法律和品行問題,便會喪失參選資格。夏博義曾經出任英國的議員,也自然通過了有關的審查和要求,如果這樣的審查是違反人權法,為什麼夏博義自己又要參選?而他自己在英國參選了,現在卻反過來指摘香港的類似安排,這是什麼邏輯?說穿了,這不過暴露其雙重標準,暴露其已被政治偏見蒙蔽雙眼而已。
基本法對港人的權利及自由提供了憲制的保障,香港國安法亦明確規定,香港應當依法保護居民根據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權利和自由。這次中央完善香港選舉制度,目的是為了落實「愛國者治港」,維護香港的繁榮穩定和長治久安,市民依法享有的參選權和投票權完全沒有影響。當然,一些反中亂港者、一些與外國勾連者,自然不可能再如以往般進入議會,但這樣的門檻和審查,並非是為了限制人權,所有國家都有類似安排。而且,《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亦訂明自由和權利不是沒有限制,在保障包括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時,可依法律規定對部分權利和自由作出限制。夏博義的指控完全沒有理據,甚至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令人失望。
大律師公會為違法背書
夏博義在訪問中又強辯:「大律師公會不是政治團體,而是高標準的專業團體,每位公會主席有責任捍衛法治、司法獨立、基本法、人權法及司法公正,這是我們的責任。我們經常就政治敏感議題發聲,是由於事情影響我們捍衛的價值。」大律師公會是一個專業團體還是政治團體,不是夏博義幾句說話就可以一錘定音,而是要聽其言觀其行。公會這幾年尤其是在「黑暴」後的所為,公然為違法暴亂背書,對於執法的警隊無理指摘,甚至公然挑戰中央權力,到了夏博義成為主席後更加變本加厲,狂言要修改國安法,否定人大權力,再加上其本人的外國背景、主張「藏獨」的背景,而公會卻一直縱容包庇,這樣的公會是一個專業團體還是政治團體還需要討論嗎?這樣的團體還應擁有司法大權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