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2021-07-08 14:10
來源:香港商報網

 據中國市場監管總局網站消息,為全面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健全公平競爭審查機制,規範有效開展審查工作,市場監管總局等五部門制定並發布《公平競爭審查制度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明確,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

 在市場准入和退出標準方面,《實施細則》要求,不得設置不合理或者歧視性的准入和退出條件,包括但不限於:設置明顯不必要或者超出實際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條件,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與市場競爭;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不同所有制、地區、組織形式的經營者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化待遇,設置不平等的市場准入和退出條件;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以備案、登記、註冊、目錄、年檢、年報、監製、認定、認證、認可、檢驗、監測、審定、指定、配號、復檢、覆審、換證、要求設立分支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形式,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市場准入障礙;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對企業註銷、破產、掛牌轉讓、搬遷轉移等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市場退出障礙;以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方式,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企業轉讓技術,設定或者變相設定市場准入和退出障礙。

 《實施細則》提到,未經公平競爭不得授予經營者特許經營權,包括但不限於:在一般競爭性領域實施特許經營或者以特許經營為名增設行政許可;未明確特許經營權期限或者未經法定程序延長特許經營權期限;未依法採取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直接將特許經營權授予特定經營者;設置歧視性條件,使經營者無法公平參與特許經營權競爭。

 《實施細則》提出,不得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包括但不限於:以明確要求、暗示、拒絕或者拖延行政審批、重複檢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網絡、違法違規給予獎勵補貼等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經營、購買、使用特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在招標投標、政府採購中限定投標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設定其他不合理的條件排斥或者限制經營者參與招標投標、政府採購活動;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通過設置不合理的項目庫、名錄庫、備選庫、資格庫等條件,排斥或限制潛在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

 《實施細則》明確,不得對市場准入負面清單以外的行業、領域、業務等設置審批程序,主要指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採取禁止進入、限制市場主體資質、限制股權比例、限制經營範圍和商業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市場准入。

 《實施細則》還明確,安排財政支出一般不得與特定經營者繳納的稅收或非稅收入掛鈎,主要指根據特定經營者繳納的稅收或者非稅收入情況,採取列收列支或者違法違規採取先征後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對特定經營者進行返還,或者給予特定經營者財政獎勵或補貼、減免土地等自然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等優惠政策。

 不得違法違規減免或者緩徵特定經營者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主要指沒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依據,根據經營者規模、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地區等因素,減免或者緩徵特定經營者需要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

[責任編輯: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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