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今年3月1日起最新刑法修正案生效後,「高空拋物」正式入刑。近日,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正式判決了寶安區首例高空拋物入刑案件。
被告人徐某某是深圳市某清潔公司的清潔工。2020年12月10日16時許,他正在寶安區福海街道某工業區6樓進行清理工作,準備將一個鐵架搬至一樓,因自己年老體弱,就想著偷懶將鐵架從三樓扔下。
在三樓樓梯口,徐某某向下觀察了一下後,徑直將鐵架從三樓扔下去,砸中樓下經過的被害人付某某的頭部,現場人員立即報警。徐某某隨後將付某某送至福永人民醫院救治,民警在醫院將等候的徐某某抓獲歸案。經鑑定,被害人付某某所受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案發後,徐某某的家屬共計賠償被害人付某某15萬元,付某某出具諒解書,對徐某某表示諒解。
寶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從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致人輕傷二級,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徐某某將被害人送往醫院,並在醫院等候民警,到案後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屬於自首,可從輕處罰;其自願認罪認罰,認罪態度良好,且已賠償被害人損失並獲得諒解,可從輕處罰。結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寶安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資料圖片,源自網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