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話短說】「光時」屬「港獨」勿以身試法

2021-08-06 00:28
來源:香港商報

 香港首宗國安法案件,法庭終於頒下裁決。被告唐英傑被裁定「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高等法院判其入獄9年及停牌10年。唐英傑罪成固然是應得的懲罰,更重要的是,此案確立了國安法案件的審判原則,亦明確裁定「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的「港獨」性質,對日後同類案件判決具有指導性約束作用。

 黑暴亂港期間,攬炒派打着「光時」口號,肆意打砸破壞,令香港陷入亂局。「光時」已成攬炒派的象徵代表,更是被普遍認為是宣揚「港獨」的政治主張。國安法在港實施後,立即震懾分離主義者,當中不少人更狡辯,口號中不含「港獨」主張。而今次法庭判詞,就正正讓這班人吃了一記悶棍。

 法庭判詞指出,被告駕駛插有「光時」標語旗幟的電單車,希望吸引公眾關注,而被告本身亦明白口號帶有將香港分裂出祖國的意思。在這個案發情境下,「光時」標語能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加上即使是辯方專家證人,亦未否認口號具有主張分裂的意思。判詞不單確立「光時」的「港獨」性質,更確認了利用「光時」口號,煽動分裂國家,屬於觸犯國安法的罪行。

 今次裁決釐清了法律紅線。希望會讓年輕人明白,隨意叫喊、宣傳「光時」口號,會被視為分裂國家,絕不是「英雄」的舉動。觸犯國安法,是要承受法律制裁的後果,就如唐英傑一樣。(作者:新界社團聯會副會長 陳國旗)

[責任編輯:蔣璐]
香港商報版權作品,轉載須註明出處。
相關新聞


網友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