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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华侨归国可有条件复宅基地使用权

2014-07-17
来源:南方日报

  旅居国外的华侨回粤以后是否还拥有宅基地使用权?16日,省政府法制办在官方网站公布《广东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省侨办送审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该条例指出,华侨在农村的房屋被拆除或者坍塌,经相关程序可恢复原宅基地使用权,但宅基地面积不能超过当地村民用地标准。

  这意味着,如果该条例通过,我省归侨可有条件使用原有的农村宅基地。送审稿规定的条件包括:原宅基地未安排他人使用的,经当地村民小组和村委会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等程序。送审稿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为8月15日。

  除了宅基地使用权外,送审稿还规定,村民出国定居后,原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山地、耕地、果园、鱼塘等承包合同未到期的,可根据承包合同的约定,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通过自行转包、出租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华侨的土地流转收益。(辛均庆)

[责任编辑:朱劍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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