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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基层医疗“一般诊疗费”9元调至6元

2014-08-19
来源:昆明日报

  近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从原来每人次9元调整细化为每人次6元、7元和9元三个档次。

  《通知》明确:“一般诊疗费”政策继续在已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及已开展门诊统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同一“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支付标准。对已确诊并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的慢性病,免收“一般诊疗费”。

  具体为:“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标准,从原每人次9元(个人支付2.5元,统筹基金支付6.5元),按照不同的服务内容调整细化为三档。

  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政策的透明度,我省相关部门要求,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规定和全省统一样式,对“一般诊疗费”相关政策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或变相收费。对违反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分解项目重复收费的,各地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依法进行查处。

[责任编辑:刘宇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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