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综治委相关负责人就《平安重庆建设领导责任制暂行办法》主要内容答记者问
近日,重庆市出台了《平安重庆建设领导责任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全面准确了解、理解和把握《办法》的主要内容,市综治委相关负责人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答。
记者:《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是什么?
负责人:制定《办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健全完善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促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平安重庆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
记者:《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负责人: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党委和政府、市委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市委和市政府派出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区县党委和政府的工作部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各级党委、政府直属的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平安建设领导责任制,参照本《办法》执行。
记者:《办法》中启动问责的原则是什么?
负责人: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一岗双责”和尽职免责的原则。
记者:如何划分领导干部的责任?
负责人:为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重要指示,《办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在平安建设岗位职责中所承担的责任的不同,将党政领导干部分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和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人。《办法》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市和区县党委、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本部门、本系统平安建设工作中作为第一责任人,将党政一把手同列为平安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规定了相同的平安建设责任;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分管政法、信访、维稳、安全监管、应急管理、食品药品监管工作的领导班子成员,及市、区县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分管安全稳定的领导班子成员在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平安建设工作中作为分管责任人,夯实了履行好分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平安建设工作职责;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市、区县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在分管工作领域内平安建设的“一岗双责”责任人,要求所有班子成员一手抓分管业务工作的同时还要一手抓分管领域(行业)平安建设工作,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记者:《办法》对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一岗双责”责任人的责任是如何具体规定的呢?
负责人:这是《办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办法》明确了第一责任人的7项工作责任:一是及时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平安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有关平安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决定要求;二是负责组织领导和检查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平安建设工作,每季度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平安建设形势分析会议,研究部署平安建设重大事项,及时解决重大和疑难问题,明确部门和专人落实会议决定事项;三是及时明确一名领导班子成员分管平安建设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和督查落实本级、本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促进领导班子成员在抓好分管业务工作的同时,认真负责抓好分管领域(行业)和单位的平安建设工作;四是全面实行平安建设目标管理,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责任制、问责制和考评奖惩机制,督促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督促基层切实履行好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五是按照上级党委、政府要求和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平安建设实际工作必需,抓好组织建设,配备基本力量,落实经费、设施、装备等工作保障,为平安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六是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涉及平安稳定的重特大事故、事件、案件时,加强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七是党委、政府赋予的其他平安建设责任。
分管责任人的12项工作责任:一是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和本级安排,认真组织研究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平安建设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和责任制,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加强检查督促,抓好工作落实,完成目标任务;二是负责组织领导和检查指导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平安建设工作,积极筹备每季度一次平安建设形势分析会议,研究部署平安建设重大事项,及时解决重大和疑难问题,认真督促部门和专人落实会议决定事项;三是建立健全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安全生产预防控制体系、食品药品监管体系、信息网络监管体系等,强化重点场所、部位、目标的安全防范,开展突出问题隐患专项整治和重点地区排查整治,严防发生重特大事故、事件、案件,维护政治安全、公共安全和信息网络安全;四是建立健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工作机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让群众依法有序表达诉求,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五是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完善社会稳定预警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防止因决策不当引发社会矛盾;六是建立健全安全、稳定、治安形势定期分析研判机制,适时动态准确掌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稳定形势,尤其是主要问题,及时研究防范和化解的措施并组织落实;七是建立健全安全稳定舆情研判、工作预警、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导控社会舆论;八是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平安建设的组织、力量建设,抓好平安建设工作所需经费、设施、装备等工作保障的落实;九是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发生涉及平安稳定的重特大事故、事件、案件时,做好统筹协调,迅速到达现场参与或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十是组织抓好本级、本部门内部安全防范工作,确保部门(单位)内部不发生失泄密事件、火灾事故和数额较大的盗窃案件;十一是主动如实向第一责任人汇报平安建设工作,及时如实向上级平安建设主管部门汇报平安建设工作情况,提请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困难和问题;十二是党委、政府赋予的其他平安建设责任。
“一岗双责”责任人的9项工作责任:一是坚持一手抓分管业务工作,一手抓分管领域(行业)平安建设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各级、各有关综合部门作出的平安建设部署,层层落实分管领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任务和责任制,做到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严防发生重特大群体性事件、暴力恐怖案(事)件、个人极端案(事)件或者其他重特大事故、事件、案件;二是督促分管领域内部门、企事业单位落实内部安全防范工作措施;三是积极主动分析研判、研究解决分管领域内矛盾纠纷和安全稳定隐患,把问题解决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四是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到当评则评,当否则否;五是认真执行分管领域内的安全稳定舆情研判、工作预警、信息通报和发布制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导控社会舆论;六是加强分管领域内平安建设的组织、力量建设,按照有关要求负责落实经费、设施、装备等工作保障;七是分管领域内发生重特大事故、事件、案件时,应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应急处置工作;八是及时如实向第一责任人汇报、向分管责任人通报分管领域内的平安建设工作,提请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困难和问题;九是党委、政府赋予的其他平安建设责任。
记者:在什么情形下启动问责调查呢?
负责人:《办法》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启动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调查:一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国家安全事件;二是造成严重后果或社会影响的重特大刑事案件;三是严重暴力恐怖案(事)件;四是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个人极端案(事)件;五是重特大群体性事件;六是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七是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八是重特大药品安全事故(件);九是其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的重特大事故、事件、案件。
记者:哪种情形下党政领导干部会被问责?
负责人:《办法》明确了8条导致问责的原因:一是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源头治理和防范措施不落实,矛盾纠纷不能及时排查化解,风险隐患不能及时排查整治;二是未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或未严格执行风险评估制度,或经风险评估后仍继续实施被否政策、项目、事项;三是未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责任制;四是未落实平安建设必需的经费、力量、设施、装备等基本保障;五是发生涉及平安稳定的重特大事故、事件、案件时,应当到场而没有到现场组织指挥,或组织指挥不力;六是对涉及平安稳定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七是滥用职权,或者不作为;八是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等原因,导致发生所列重特大事故、事件、案件情形时,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办法》同时还规定了问责的加重情形、从轻情形和免责情形。规定免责情形,是按照尽职免责的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经调查党政领导干部在工作中尽职尽责的,或完全由第三方原因或者不可抗力造成重特大事故、事件、案件的免责,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记者:请问如被问责,要采取哪些问责方式呢?
负责人:按《重庆市实施<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办法》规定,《办法》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从其规定,即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方式一般单独适用。但责令公开道歉可以与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同时适用。
记者:《办法》从什么时间开始实行?
负责人:《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从2014年9月11日起施行。
记者:最后,能简要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特点吗?
负责人:《办法》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平安建设领导责任更明确。《办法》根据《关于深化平安重庆建设的意见》中“加强组织保障”的要求,对“三类责任人”的平安建设责任进行了细化实化具体化,使各级党政领导平安建设责任更明确。体现了市委书记孙政才同志在市委政法工作会上强调的“全面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其他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要求。二是平安建设领导责任体系更完善。《办法》根据《关于深化平安重庆建设的意见》要求,充分体现“用大平安统筹大综治、大信访、大维稳、大安全”的理念,着眼从更宽领域完善平安建设责任体系。《办法》所明确的领导责任既涵盖了国家安全、政治稳定,又涵盖了社会稳定、安全生产、食药品安全、社会治安,还强调了大力防范当前突出的暴力恐怖和个人极端案(事)件等社会问题。三是问责情形更具体。中办、国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了七种问责情形,但较原则,《办法》根据《关于深化平安重庆建设的意见》明确的主要任务将相关问责情形细化,更具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