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訊】 此次“指導意見”所涉及的諸多監管部門,還應盡快出台適合其監管特征的、可行性強的監管細則,並在一定周期的試行總結之後,上升到更具嚴肅性的互聯網金融立法階段。
業界觀望甚久的互聯網金融“基本法”,終于浮出水面——7月18日,央行等十部委聯合發布《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首次針對不同性質的互聯網金融業態,對各自的業務邊界進行了明確,並對監管部門的監管分工進行了厘清。
應該說,在互聯網金融亂象日趨紛呈之當下,此次“指導意見”的適時推出,是極有必要的。而罕見的十部委聯合發文,亦顯示出面對互聯網金融這一跨界特征明顯的新興事物,決策層對其監管的高度審慎和重視。因為,在互聯網金融加速跨界融合的大趨勢下,亦意味着針對互聯網金融的監管,其執法難度和協調難度仍將加大。
此次“指導意見”的出台,對于互聯網金融機構而言,可以初步實現有“法”可依,合規創新主體不用再擔心游走于邊緣地带,對于不合規互聯網金融機構,則自此有了對其行為進行約束的“緊箍咒”。由此,我們有理由相信,互聯網金融將有望邁向有序發展階段。比如,在對P2P平台的“信息中介”定位之後,P2P行業一直以來存在的違規自融、高息圈錢等亂象,或將得到有效抑制。
更為重要的是,對于監管機構而言,此前因界定不清而導致的相互推諉、甚至不公平選擇性執法等現象,則自此會大幅減少。此次“指導意見”對不同互聯網金融業態明確了歸口監管部門,支付歸央行監管,P2P歸銀監會監管,股權眾籌歸證監會監管,保監會則監管互聯網保險。此外,針對互聯網金融業務涉及的電信業務、金融信息服務、互聯網信息內容等業務,還明確了電信主管部門、國家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介入相關監管。與此同時,“指導意見”在明確分類監管的同時,還強調了協同監管的重要性,這不僅可以大幅提高監管效率,而且在互聯網金融創新日新月異的今天,面對可能涉及多業態的互聯網金融創新實踐,更可以避免因業態交叉而可能導致的“九龍治水”監管窘境。
但是,在肯定此次“指導意見”方向性和必要性的同時,我們還應該認識到,這僅是我國互聯網金融邁向“有法可依”的第一步,終結互聯網金融的野蠻成長,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之于我國互聯網金融中長期的有序發展而言,此次“指導意見”所涉及的諸多監管部門,還應盡快出台適合其監管特征的、可行性強的監管細則,並在一定周期的試行總結之後,上升到更具嚴肅性的互聯網金融立法階段。
而言及監管部門行將出台的監管細則,以及未來必將推出的互聯網金融法律法規,我們有必要提醒,應將投資者保護(亦可謂之為消費者保護)置于首要地位。因為,互聯網金融相比傳統金融,其所涉及領域更廣、所涉及人群更多。基于此,如果監管細則或法規制訂不能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那麼,依然難以杜絕糾紛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