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實施〈旅游法〉辦法》1日起實施 在湖南旅游更放心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辦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這也是首部貫徹實施國家《旅游法》的省級地方性法規。
該《辦法》主要在旅游規劃與促進、旅游經營、旅游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方面,針對縣級以上政府、包括旅游主管部門在內的涉旅部門、旅游市場主體、旅游者作出相應規定,并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黃金周”如何避免人山人海?《辦法》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春節、國慶節等法定節假日期間,向社會發布主要景區的客流量、游覽舒適度指數以及旅游飯店接待狀況等服務信息。景區則應利用信息化平臺,實行景區門票預約預售,及時公布景區內人流量。
對欺騙強制購物堅決說“不”。《辦法》細舉了未經書面同意、威脅恐嚇、非法營業、以次充好、摻假、收取回扣等七條明確屬于欺騙、強制購物的行為。
如何對待投訴?《辦法》規定,旅游主管部門收到投訴后,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告知投訴者;對符合受理條件且投訴事項屬于旅游主管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應當在60日內辦結;對于投訴事項屬于其他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旅游主管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移交,其他部門應當在60日內辦結,并自辦結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辦理結果反饋給旅游主管部門。投訴事項簡單或者屬于緊急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在線旅游也需規范。《辦法》要求通過網絡經營旅行社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經營許可,在其網站首頁或者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頁醒目位置,公開其營業執照登載的信息或者其營業執照的電子鏈接標識,并標明其業務經營許可證信息。網絡旅游經營者應當與旅游者簽訂紙質或者電子形式的合同。
文明旅游,游客也不能任性。《辦法》分別列出了旅游從業人員和旅游者在旅游活動中的行為“負面清單”。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納入旅游從業人員、旅游者不文明行為記錄,并向社會公布。(記者 曹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