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山西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草案)》提交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这意味着,我省将通过立法,规范扶贫工作的精准识别、帮扶、退出等全过程,在规划编制、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提高制度化、法治化水平。
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条例(草案)》明确了农村扶贫开发的范围,其中包括:符合国家和省农村扶贫标准的贫困户;国家和省确定的贫困村;国家和省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区);国家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
在对扶贫对象的识别中,《条例(草案)》提出,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程序规范、民主评议、严格评估、群众认可的原则。贫困户由农户申请或者由村组推荐,经村民代表大会评议、村民委员会核实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并由县级人民政府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审定,审定结果在贫困户所在行政村公告。《条例(草案)》提出,扶贫对象要建档立卡,实行动态管理。达到脱贫标准的按程序退出,返贫户按程序纳入。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扶贫开发工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关部门在编制行业发展规划时,应当与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相衔接,在资金安排、项目布局、政策制定等方面对贫困地区优先扶持,重点倾斜。(记者 李飞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