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1月3日電(記者李云平)記者3日從內蒙古自治區林業廳等部門獲悉,內蒙古全面實行濕地生態影響評價制度,以此加強濕地保護與管理。
據介紹,內蒙古嚴禁擅自改變濕地用途,禁止擅自征收、佔用重要濕地,明確規定各地必須在有效保護前提下合理利用一般濕地。嚴格控制濕地開發強度,要求各地做到先補後佔或者多補少佔,將對濕地破壞嚴重的地區或有關部門進行約談,遏制各種破壞濕地生態的行為。
內蒙古將完善涉及濕地相關資源的用途管理制度,科學確定濕地取水、野生動物獵捕、野生植物采集、魚類捕撈、養殖、交通運輸和生態旅游等活動的環境承載容量上限,合理設立濕地相關資源利用的強度和時限,避免對濕地生態要素、生態過程、生態服務功能等方面造成破壞。
內蒙古將進一步加強對取水、挖砂、取土、開礦、引進外來物種和涉外科學考察等活動的管理,完善工程建設項目對濕地生態影響的評價制度,減輕工程建設項目對濕地生態的負面影響。
據了解,內蒙古現已將所有濕地納入保護范圍,在確保濕地生態系統健康、濕地功能不退化、濕地性質不改變的前提下合理確定濕地資源的利用強度,確保到2020年濕地面積不低于9000萬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