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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奖优质外资项目1亿元 广东修订出台新“外资十条”

2018-09-13
来源:香港商报网

  【香港商报网讯】记者黄裕勇报道:中国经济实力第一省—广东省再放大招,为助力广东积极利用外资和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正式出台经过修订新“外资十条”政策。其中,允许在新能源汽车制造等9大领域设立外商独资企业、对优质外资项目单个年度最高奖励1亿元、重大外资项目用地指标由省统筹安排、外资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天以内等举措成为其中的新亮点。

  广东省政府9月13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以下简称“外资十条”修订版)。广东省商务厅副厅长陈越华表示,该政策措施将有力推动广东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进一步增强广东对高端外资、高端人才的吸引力,更好引领广东经济高质量发展。

  吸引外资新政策10领域38项政策

  据悉,2017年12月,广东省政府出台《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对广东积极有效利用外资、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广东吸引外资居全国前列。

  据广东商务厅的数据显示,今年1-7月,广东省实际利用外资总量继续位居全国前列,来自德国、日本、英国、瑞典等主要发达国家在广东投资增长较快,同比增幅分别为49.1%、52.8%、93.8%和12.7倍;制造业吸收外资表现抢眼,实际外资达256.2亿元、同比增长37.9%,占全省实际外资的比重比去年底提高7.3个百分点,为广东实体经济发展注入了大量新鲜血液;全省新设或增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重大外资项目达114个,巴斯夫精细化工一体化基地、埃克森美孚石油化工综合体等一批世界500强企业在广东投资项目加快落地。

  陈越华介绍,广东“外资十条”修订版共10个方面38条政策,重点围绕基层和外商在市场准入、财税、用地等方面的核心关切,在进一步扩大市场准入领域、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加强用地保障、支持研发创新、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人才支持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投资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重点园区吸收外资环境、完善利用外资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针对性更强、支持力度更大、更加务实管用的新举措,每一条都具有很高的“含金量”。广东将围绕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急需短缺”,进一步加强外商在广东投资的政策支撑和服务保障,重塑广东营商环境新优势,推动广东省外资高质量发展。

  外资落户最高奖1亿

  广东也加大了对外商投资的奖励政策共包括四条政策。其中针对实体经济投资方面,在2017-2022年,对在广东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广东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陈越华强调,这条政策奖励对象主要为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经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其中,行业分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投资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支持。提出:

  对世界500强企业、全球行业龙头企业在广东新设(或增资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超过1亿美元的制造业项目,以及新设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IAB(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和NEM(新能源、新材料)制造业项目和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可视项目情况按“一项目一议”方式给予包括资金在内的个性化扶持政策。

  对在广东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视其贡献情况安排财政奖励。提出: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该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广东也鼓励境外投资以分配利润再投资,提出:2018-2022年,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广东再投资项目,由省市给予奖励,其中省财政按项目投资环节产生的省级财政贡献奖励所在地政府,用于支持外商在广东扩大生产经营、新投资广东鼓励类项目等。

  针对目前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广东再投资允许类项目或间接投资鼓励类项目,需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从2018-2022年,对外资企业境内利润在广东再投资项目,广东省按投资环节产生的省级财政贡献给予奖励,各地在省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安排奖励。

  支持外企创新给予财政资助

  广东外资新政也支持外资企业创新,对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给予财政资助,一是省财政对外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对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择优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外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博士后工作站、两院院士工作站的,最高资助100万元;三是对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且未获得过企业技术中心财政资金支持,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健全的财务管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的外资研发机构(建筑类企业除外)给予资助。采取事后资助的方式,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购置仪器设备和软件投入额的40%。

 

  此外,对于世界500强企业在广东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省市政府将视项目实际情况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在财政、土地、产品市场准入、产业发展基金等方面给予个性化的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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